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慢性疾病管理系统市场分析报告-行业供需现状与发展趋势预测》
一、优势(S)
1.管理机构统一:监测体系涉及医院、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均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便于统筹安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各地机构健全:全省所有市、县均设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业务管理工作的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每所哨点医院均设预防保健科。
3.具备工作经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疾控中心、各哨点医院医院均有多年的法定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经验。
二、劣势(W)1.监测工作刚起步,监测机制不够完善,无工作体系。
2.组织管理:各类机构在监测工作中的职责不清。
3.工作意识:各类机构均存在意识不足或推诿工作的现象,不少医院管理者缺乏对做好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的认识。
4.人员:各类机构均无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数量少,能力不足。
5.管理:无管理制度,各项工作不规范。
6.无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化系统。
7.监测获得的数据利用不够。
三、机遇(O)
1.工作有法可依:本项工作在《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七章中均有条款规定。
2.政府高度重视:每年监测计划均由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多部门联合下发。
3.国家卫计委出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均对监测工作做出要求。
4.经费得到保障:中央财政每年均下达中央转移支付食品安全保障项目经费用于开展监测工作,部分市、县政府配套了经费。
5.信息化及大数据时代为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的信息化提供了机会。
四、威胁(T)
1.《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2015年修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启动于2010年,法律出台时间短,宣传、培训不够。
2.尚无《医疗机构食品安全规范》,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与食源性疾病监测分别由不同的体系和机构负责,未能有效结合。
3.个别地区仍存在政府、有关部门干扰食源性疾病病例和事件报告的现象。
4.公众就医行为:山西省居民出现食源性疾病症状后,多数自行服药,不去医疗机构就诊。
5.公众配合度不够。
五、发展对策
1.加大执法力度
《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管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含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但仍有个别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存在干扰报告的现象,其原因一方面与新法宣传力度不够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执法力度不够有关。同时,新法第七章第一百○四条虽然规定,医疗机构应报告其接收的食源性疾病病人,但在第九章中未明确指出“不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利于工作的推动,建议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予以完善。
2.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
当前,卫生计生系统中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有关的系统有法定传染病报告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各哨点医院HIS系统等。各系统,尤其是各哨点医院的HIS系统由不同的软件公司开发,导致形成了多个“信息孤岛”,无法整合。带来的直接影响,是针对同一个病例,哨点医院需要在多个系统中报告且重复工作,疾控中心需要在多个系统中进行重复审核,对本就人员紧张的医院、疾控中心而言,是一个较大的挑战。肖辉等提出了食品安全与健康大数据发展解决思路,提出通过食品健康链大数据平台的建设,将有助于实现食品安全监测数据与疾病监测数据、居民健康档案数据、电子病历数据、污染环境数据、气象数据、社会经济数据以及地理数据的进一步深度融合。
3.建立并不断更新可操作性诊断标准
食源性疾病是综合流行病学与临床医学的一个概念,确诊食源性疾病需要满足“食物引起、症状符合、致病因子明确”三个要素。“食物引起”偏重流行病学,对临床医生而言,仅通过3—5分钟的问诊时间,难以判断是否是食物引起,或准确的食物信息。而基层医院多数不具备常见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的检测能力,也是影响食源性疾病准确诊断的因素。食源性疾病致病因子较多,临床表现复杂,临床医生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也是影响因素。有研究显示,食源性疾病培训,医院多派防保人员参加,受专业局限性,参会人员不能将专业知识完全传递至临床医生,影响医生的判断。故亟须出台可操作性强的食源性疾病诊断标准。食品安全事故和中毒病人的诊断关系到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的认定,必须有法可依,判断标准明确。目前使用的《食物中毒诊断标准与技术处理总则》为1994年发布,在事故调查机构、结论出具机构等方面与当前调查处理现状不符,建议尽快修订。
4.加强食源性疾病健康教育
有研究显示,受文化层次和观念信仰的影响,患者配合程度不同,导致监测效果不同。当前,针对食源性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无论从经费上、形式上还是力度上都与艾滋病、结核病、肝炎、戒烟等有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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