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辽宁医保制度改革大有成效 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用大,过去被群众和社会关注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困难群体争取医疗保险权益的上访现象基本消除,这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中国中医保健品市场格局调查及未来五年发展机会分析报告》
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突破计划经济体制框架下国营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包办城镇职工及其家属、乡村农民的医疗卫生体制开始起步的。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共实施过三次大的医疗体制改革,即1985年开始的医院补偿机制改革,1997年开展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三项改革,以及2009年全面启动新一轮即本轮医改。经过三次改革,一个不同于原有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医疗制度的新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对于促进辽宁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网基本形成
十几年来,辽宁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城镇职工、乡村农民、城镇居民、在校学生、进城务工人员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整体参保率逐年提高。截至2013年年底,全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333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625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708万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为1969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体参保率达到96%以上。加之民政部门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工会部门的互助医疗制度及商业保险等辅助制度,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医疗保险网,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
(二)特殊群体参保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辽宁关闭破产企业和无缴费能力职工以及城乡低保群体,均已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政府将困难群体的参保问题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加以解决,完善了困难企业职工和低保人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在中央财政支持下,共筹集资金100多亿元,将全省国有及集体关闭破产和无缴费能力企业150万退休人员、130多万城镇低保人群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过去被群众和社会关注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情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困难群体争取医疗保险权益的上访现象基本消除,这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医疗保障水平大幅度提升
首先,城乡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平均报销比例超过70%。通过适当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提高其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不断提高。截至目前,根据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9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65%-85%之间。
其次,建立了门诊统筹制度。参保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患小病在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40-60%的比例报销。
再次,建立了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参加商业保险,建立起大病医疗制度。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部分,通过商业保险可给予50%以上的补偿,大大降低了患重大疾病参保人员的个人和家庭负担。
最后,建立了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报销制度。参保人员患不需要住院但在门诊就医费用很高的一些特殊疾病,其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的比例给予报销。目前各地确定的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普遍在10种以上,个别地区达30种以上。
(四)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达到3000多个,定点药店达到5000多个,全部实行定点协议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定点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协议的约束力不断增强。全省加强医疗保险的网络建设,基本实现了网上监督、网上结算。目前98%以上统筹地区实现了医保费用即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费用网络结算系统(即“一卡通”)已基本开通。制定了全省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各地经办机构建立业务经办窗口,规范业务办理程序。推进医保住院费用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建立依托城镇居民门诊统筹推进按人头付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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