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中国基本药物可负担性问题较严重 筹资结构不合理 。由于目前我国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较大,而基本药物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我国除了应该提高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之外,政府和社会应当成为卫生总费用的主要承担者。
参考:《中国医院信息化行业市场分析与前景预测报告(2015-2020)》
目前,我国基本药物筹资方式主要构成是政府支出、社会支出和个人支出,其中政府支出是对基本药物15%的差价补偿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业务经费的补助;社会支出包括了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对基本药物的报销;而居民个人支出是指居民需要自己承担的基本药物费用。然而我国基本药物筹资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基本药物的可负担性仍比较严重
在政府支出层面,各省份对建立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配套补偿机制积极开展了相关方面的探索。目前,按照基本药物补偿机制的分类方法,各地基本药物补偿方式主要分为四类: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运营方式、多种渠道与多头补偿的补偿方式、以奖代补的补偿方式和政府全额补贴方式。基本药物第一次采购资金主要来自财政拨款、新农合等医保基金和医疗卫生机构垫付。目前,大多数省份已经调整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将基层的挂号费、诊断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这些探索和实践为制度的实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直接动用医保基金或新农合资金补偿基本药物零差率之后的损失,各地财力存在差别,部分地区政策和经费没有很好地落实等。而在社会支出方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并未覆盖全部人群,而且重点保障的是大病经济风险。总体来说,基本药物的可负担性问题仍比较严重。而药物筹资与药物支出密切相关,表1给出卫生支出、药物支出与GDP的关系。
表1 卫生支出、药物支出与GDP的关系
GDP 卫生支出(HE) 药物支出(PE) PE/HE(%)
HE HE/GDP(%) PE PE/GDP(%)
2000 99214.6 4586.6 4.62 2211.2 2.2 48.2
2001 109655.2 5025.9 4.58 2303.0 2.1 45.8
2002 120332.7 5790.9 4.81 2676.7 2.2 46.2
2003 135822.8 6584.1 4.85 2903.9 2.1 44.1
2004 159878.3 7590.3 4.75 3621.3 2.3 47.7
2005 183867.9 8659.9 4.73 4142.1 2.3 47.8
2006 211923.5 9843.3 4.64 4486.1 2.1 45.6
2007 257305.6 11573.9 4.50 4903.2 1.91 42.4
2008 300670.0 14535.4 4.83 6202.4 2.06 42.7
2009 340902.8 17541.9 5.15 8062.1 2.01 40.35
2010 401202.0 19980.39 4.98 8016.1 2.00 40.12
2011 472736.1 24345.91 5.15 9141.9 1.93 37.55
数据来源:中国卫生总费用研究报告。
由表1可知,中国的国内药物市场巨大,2000年到2011年,卫生费用由4586.6亿元上升到24345.91亿元,占GDP的比重为4.62%到5.15%,其中药物支出大约占了一半左右,从2000年的2211.2亿元到2011年的9141.9亿元,增长了3倍以上,从中可以推测基本药物费用支出也具有相当的规模。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巴西宣言》的要求,各国对卫生费用的投入不应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5%。2000年以来,我国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基本保持在4.5%~4.85%,这不仅未能实现我国制定的在21世纪初我国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的目标,而且与世界其他国家仍存在很大差距,比如美国在15%左右,日本在8%左右,属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乌干达和赞比亚也达到了6%左右。
(二)基本药物筹资结构不合理
表2 卫生总费用构成
卫生总费用 政府支出占比 社会支出占比 个人支出占比
2000 4586.6 15.5 25.6 59.0
2001 5025.9 15.9 24.1 60.0
2002 5790.9 15.7 26.6 57.7
2003 6584.1 17.0 27.2 55.9
2004 7590.3 17.0 29.3 53.6
2005 8659.9 17.9 29.9 52.2
2006 9843.3 18.1 32.6 49.3
2007 11573.9 20.3 34.5 45.2
2008 14535.4 24.7 34.9 40.4
2009 17541.9 27.5 35.1 37.4
2010 19980.39 28.69 36.02 35.29
2011 24345.91 30.66 34.57 34.77
数据来源:中国卫生总费用研究报告。
图1 卫生总费用构成图
从表2和图1可以看出,政府总体卫生投入力度有所加大,政府卫生支出占比持续增长,从2000年的15.5%上升到2011年的30.66%,符合新医改关于“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的要求;社会支出水平也明显提高,由2000年的25.6%上升至2011年的34.57%,各类医疗保险制度在卫生筹资中的作用日益显著;而在居民个人卫生支出方面,占比持续下降,由2000年的59%下降到2011年的34.77%。特别是新医改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出现显著下降,社会卫生支出所占比重基本稳定,政府卫生支出所占比重显著提高,显示我国卫生筹资政策调整已初见成效。但也应该看到,一直以来个人卫生支出所占比例仍然大大超过政府卫生支出和社会卫生支出所占比例,直到近几年个人卫生支出占比与社会卫生支出占比持平,仍大于政府卫生支出占比,说明我国卫生总费用筹资结构仍然不合理,政府和社会筹资渠道起到的作用有限,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为获得基本药物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付费比例较高,由于收入不均等而导致额基本卫生保健不公平问题严重。
基本药物是准公共产品,同时具有消费的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供应,在理论上应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即基本药物的费用应该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由于目前我国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较大,而基本药物属于准公共产品,因此,我国除了应该提高卫生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之外,政府和社会应当成为卫生总费用的主要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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