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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导读: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目前我国的医药行业逐步摆脱过去传统经济发展观念的束缚,向现代化、科学化的医药行业转化。1997年的医药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垄断行为的形成,但是政策实施的预期目的并没有完全实现,市场中还是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垄断行为。


参考《中国医药行业市场分析与未来前景研究报告(2014-2018)
一、引言

        医药行业包括医疗卫生和药品两大领域,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质量,在我国的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报告网医药行业分析师指出,由于我国的反垄断事业起步较晚,对建设反垄断事业的成功经验比较缺乏,特别是各种法律法规均在完善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和探讨。我国目前医药行业中,经常发生药品价格居高不下、地方性行政保护、企业之间签订垄断协议等现象且愈演愈烈,这已经严重阻碍医药行业的平稳有序发展。因此如何更好的保护医药行业在当今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得到更好的发展,消除违法垄断行为造成的危害,成为众多专家探索的方向。

二、医药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总体现状分析

        1.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中国报告网医药行业分析师指出,目前我国的医药行业逐步摆脱过去传统经济发展观念的束缚,向现代化、科学化的医药行业转化。1997年的医药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垄断行为的形成,但是政策实施的预期目的并没有完全实现,市场中还是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垄断行为。中国报告网专家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医药行业中存在的垄断行为大致有以下三类。首先,药品生产企业控制市场价格,促使价格居高不下。政府针对老百姓反映的看病贵看病难等问题,实施了多次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大降价政策,可是某些药品生产企业利用自身的经济规模优势排挤同类规模较小的企业,达到控制该类药品市场的目的,使得大量的高价药和进口药依旧使普通老百姓望而却步。

        其次,医疗行业中不时发生限制或者排除具有竞争效果的经营主体集中的现象。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医药行业的运行质量和创新能力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然而一些中小型药企面临着企业如何生存的问题,有些甚至已经被行业淘汰出局。而对于发展更加壮大的大型药企来说,市场支配地位逐步提高,形成垄断的可能性增。

        最后,社会上还存在医疗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我国实行的反垄断法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行为主义模式。在药品市场,医疗机构就处于支配地位,滥用其强势优势便是应得到法律的制裁。现实中“以药养医”的现象十分突出。尽管国家对该问题十分重视,也采取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进行防范和抑制,但是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

        中国报告网医药行业分析师指出,事实上我国直到2008年才正式出台并实施拥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该法律的实施对我国的反垄断事业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当前垄断行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报告网专家认为,当前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执法机关和法律责任等两大方面:一方面,执法机关设置不科学。在《反垄断法》出台前,我国主要是采用部门负责制的形式解决涉及反垄断的一系列问题,不仅导致执法权限不明确,而且使得执法机构缺乏完整的独立性。反观欧美等发达国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至少等同于最高法院的独立性,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的执法机构多在人事、财务上隶属于地方政府,独立性受到限制。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律中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法律效果不够完善。对于法律本身而言,其制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其功能和作用,而设定法律责任的目的就是保障法律能够正确合理以及有效的实施。

三、医药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对策

        1.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

        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应以遵循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为基础,吸收和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包括稳定独立的执法机关和切实有效的执法体制等内容。我国反垄断执法采取部门负责制的形式,即“九龙治水”,中国报告网专家认为,应加强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业监管部门三大机构的职能。一方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必须把握好我国反垄断事业的总体发展方向,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反垄断工作。努力降低买方市场集中的程度的同时适当降低进入市场的障碍。另一方面,努力尝试设立专门负责反垄断行为规制的行政机关,并在执法过程中强化以下职权:1.执法人员必须享有包括调查权和询问权在内的完整的监督检查权。司法人员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可以依靠当事人的举证,而行政执法人员则要通过自己的调查才能够取得认定事实的证据得出相关的定论。2.执法机关在涉及那些对企业之间兼并、控股等方面的协议或者决定是否进行调查的情况时,应该享有独立的审查批准权,及时的限制市场中有可能出现的违法垄断行为。

        2.完善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针对我国目前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存在的问题,中国报告网专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补充规定排除侵害责任形式。我国反垄断法的损害赔偿责任形式比较单一,仅规定了其责任形式而未提及责任免除。排除侵害责任虽然在实行上可能会带来一定的负面效果,但是其能够从源头上遏制医药行业非法垄断行为的发生,减少受到垄断行为波及的可能性。第二,应当建立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双轨归责机制。在垄断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上,我国也应该顺应国际趋势,增加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医药行业中发生的垄断行为,其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若是单纯的规定过错责任,将导致该行业一些不稳定的现象出现。第三,可以完善并创新损害赔偿制度。我国的综合发展十分迅速,市场经济也必须与国际趋势相适应的发展,通过对其他实行单倍损害赔偿的国家情况分析,单倍损害赔偿不能克服反垄断案件高诉讼成本、小胜诉概率的特性,不能平衡受害者与违法者在诉讼活动中悬殊的预期利益。总而言之,中国报告网专家希望通过以上对医药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探讨能够更好的规范医药行业中的违法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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