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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发布通知 将彻底整治制售“地条钢”和违规项目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钢铁去产能工作部署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联合执法,彻底整治“地条钢”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化解过剩产能、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一系列部署,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彻底取缔“地条钢”企业,全面整治钢铁行业在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二、整治范围

  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条钢”企业,建成违规产能以及达不到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的钢铁企业。“地条钢”生产企业的界定标准参照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钢协〔2017〕23号)执行。如国家部委有新的要求,从其规定。

  三、工作安排

  (一)责任分工。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政府,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政府有关部门对16个市(含直管县)划片督导,负责技术指导和工作督查、督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导蚌埠、滁州、马鞍山、芜湖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工商局督导铜陵、宣城、池州、黄山市;省环保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督导合肥、淮南、六安、安庆市;省质监局会同省安全监管局督导淮北、亳州、宿州、阜阳市。4月底前,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划片分工,对前期已经拆除的13户“地条钢”企业验收情况进行检查。后续将对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情况及时督查。

  (二)全面排查整改。各市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再次组织全面梳理排查,建立完善辖区内全部钢铁(冶炼、轧钢、金属加工,下同)、铸造企业名单(参见《关于进一步开展钢铁行业违法违规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皖经信原材料函〔2017〕153号)),逐一现场甄别是否属于“地条钢”企业,核实钢铁冶炼、轧钢企业项目审批、环保、土地、质量、安全、工艺装备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违法违规企业限期整改。钢铁、铸造企业名单(PDF扫描件格式,印政府公章)于5月10日前在各市政府网站公示,同时公开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地址及时函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市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钢铁、铸造企业名单及时更新完善,6月底前每月更新一次,后续每季度首月10日前更新一次。各级执法监管部门对本地区公示名单内的钢铁、铸造企业开展定期和随机执法检查。省环保、国土、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对本系统执法检查情况汇总后,每月5日前报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办公室。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3年中国钢材产业市场现状规划调查与未来发展前景预测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今年是钢铁去产能的攻坚之年,6月底前必须全面彻底取缔“地条钢”。国务院已经明确,若有举报或媒体反映并经核实,存在各地上报的摸底排查范围之外的“地条钢”生产企业(上报名单详见附件2),将作为负面典型,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相关企业责任。4、5月份和7、8月份,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对各地开展两轮督导和检查。各市、县要充分认识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辖区无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

  (二)压实责任,严肃纪律。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特别是县(区)、乡(镇)、村(社区)在“地条钢”等违法违规企业排查工作中的责任。5月10日起,若有举报或媒体反映并经核实,存在生产销售“地条钢”等违法违规企业,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严从重问责。属于钢铁、铸造企业名单内的,依法依规、追究执法监管部门和企业责任;不在名单范围内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逐级加重追究所在市、县、乡镇政府及有关审批部门和企业责任。对知情不报、明知故犯或瞒报虚报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三)细致排查,摸清底数。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组织发改、经信、环保、公安、住建、国土、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电力等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辖区内钢铁、铸造企业开展全面梳理排查,建立钢铁、铸造企业名单;根据“地条钢”企业用电特点,对疑似“地条钢”企业进行逐一现场核实,切实做到“地毯式”、全覆盖,不留死角、不落一户。排查区域要重点关注省、市、县、乡镇交界区域。排查结果实行“零”报告、“零”公开。

  (四)加强执法,巩固成效。环保、国土、工商、质量、安全监管等执法部门,要通过自查、互查、抽查、暗访、媒体监督等不同方式,大力度、高频度地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加大对公示名单内的钢铁、铸造企业进行定期和随机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地条钢”企业,要立即停水断电、限期拆除,做到“四个必须”,即炉体必须拆解报废、变压器必须拆除移走、炉台建筑和运输导轨必须拆除、除尘罩必须拆除分解,并及时验收,严防以停代关、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对发现的其它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到位。对典型案例,要联合惩戒,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形成有力威慑。

  附件:1.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2.全省前期查明“地条钢”企业名单

  安徽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

  附件1

  专项整治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1.建立钢铁冶炼、轧钢和铸造企业名单。(责任单位:经信、发改、环保、国土、工商、质检、安监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在建立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各单位对照名单严格执法监管。

  违法违规项目清理;(责任单位:发改、经信、环保、国土)

  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单位:经信、发改、环保、工商、质监等)

  开展质量执法,打击非法生产“地条钢”等质量违法行为;(责任单位:质监)

  开展环境执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环保)

  开展工商执法,打击超范围经营,核实“地条钢”企业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任单位:工商、质监、住建)

  开展安全执法,打击安全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安监)

  3.对核实的地条钢企业,以及其他淘汰类生产装备,由所在地政府依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限期取缔,并由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市、县政府)

  4.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责任单位:工商、质监)

  5.规范建筑企业(项目)的钢材采购、使用,对发现使用“地条钢”的违法行为溯源查处。(责任单位:住建、质监、工商)

  6.对名单外企业发现“地条钢”等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市、县政府及项目审批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市、县政府,有关项目审批部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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