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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石油税收情况分析

        导读:哈萨克斯坦石油税收情况分析吗,石油公司专项税,是指在哈萨克斯坦的石油公司除了缴付所有的公司通常都需缴付的税①之外,还需根据税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缴付专门针对石油公司征收的税②。

        参考《中国石油行业竞争格局及发展动向研究报告(2014-2019)

    

一、石油公司专项税概述

        石油公司专项税,是指在哈萨克斯坦的石油公司除了缴付所有的公司通常都需缴付的税①之外,还需根据税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缴付专门针对石油公司征收的税②。石油公司专项税包括签字费、商业发现费、历史费用补偿金、资源开采税、超额利润税、出口收益税和原油出口关税③共七种。石油公司专项税的纳税主体是石油公司,石油公司需按照与政府签署的每个石油合同单独核算、申报和缴纳上述专项税。

二、石油公司专项税分述

        税法就石油公司专项税的税种、纳税主体、税基、税率和纳税期限等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现分别介绍如下。

1.签字费

        签字费是石油公司因签署合同区域内石油作业权的石油合同而须向国家一次性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贡金。

(1)纳税主体

        签字费的纳税主体是通过招标或独家谈判的方式签署石油合同的石油公司,但因在原签署的勘探合同区域内获得商业发现从而优先签署开发合同的石油公司除外。

(2)纳税金额

        对于勘探合同,初始签字费为2800个月核算指标④。对于开发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尚未批准储量的情况,初始签字费为3000个月核算指标;另一种是已经批准储量的情况,签字费=C×0.04%+Cn×0.01%,但是不能少于3000个月核算指标。公式中,C是哈萨克斯坦国家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的探明储量的价值;C。是哈萨克斯坦国家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的预测储量加上上述委员会为计算储量而使用的资源量的价值。计算储量价值时,采用的是招标公告之日或同意签署石油合同的会议纪要签字之日普氏(Platts)公布的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的美元报价的算术平均价。随着招标或谈判的进行,签字费会发生变化,最终签字费会在石油合同中明确规定,但不得低于初始签字费的数额。

(3)纳税期限

        石油公司应在宣布中标或同意签署石油合同的会议纪要签字之日起30天内到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支付一半的签字费,在石油合同生效后的30日内支付另一半。

        2013年哈萨克斯坦修改了新税法,明确规定在已签署石油合同的合同区域面积扩大时也要支付签字费,而此前合同区域面积扩大时,石油公司无需支付签字费。此种签字费的纳税金额同样分为两种情况:对于在扩大的面积上存在已经批准储量的情况,按照上面的规定来计算;对于在扩大的面积上不存在批准储量的情况,则需计算扩大的面积与原合同区域面积的比例,再用此比例乘以已签署的石油合同规定的签字费,如果扩大的面积与原来合同区域面积的比例超过0.1,则不管超过多少,签字费都为已签署的石油合同规定的签字费的3倍。石油公司应在签署补充协议之日起30天内支付全部的签字费。

2.商业发现费

        商业发现费是石油公司因在合同区域内获得商业发现而需向国家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贡金。

(1)纳税主体

        商业发现费的纳税主体是在合同区域内获得商业发现的石油公司。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石油公司最初签署的是勘探合同,因在合同区域内进行勘探工作获得了商业发现,然后成功签署了开发合同,该石油公司需支付商业发现费,如果未能成功签署开发合同,则无需支付;另一种是石油公司签署的是勘探和开发混合合同⑤,在合同区域内获得了商业发现,该石油公司需要支付商业发现费。如果石油公司在开发期内补充勘探获得商业发现并增加了储量,那么需就增加的那部分储量补交商业发现费。

(2)课税对象

        商业发现费的课税对象是哈萨克斯坦国家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合同区域内的储量。

(3)税基和税率

        商业发现费的税基是哈萨克斯坦国家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合同区域内的储量的价值。计算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的价值时,采用的是支付商业发现费前一日普氏公布的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的美元报价的算术平均价,此价格乘以批准的储量数量即为储量的价值。商业发现费的税率是0.1%。

(4)纳税期限

        在最初签署勘探合同后签署开发合同的情况下,石油公司应在开发合同签署后的90天内到其营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支付商业发现费;在签署勘探和开发混合合同时,石油公司应在国家储量委员会批准油田可采储量后的90天内到其营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支付商业发现费;在进行补充勘探工作获得商业发现时,石油公司应在国家储量委员会批准油田新增储量后的90天内到其营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支付商业发现费。

3.历史费用补偿金

        历史费用补偿金是石油公司为了补偿国家此前在合同区域内进行的地质研究和勘探工作所花费的历史费用而需向国家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1)纳税主体

        历史费用补偿金的纳税主体是石油公司,国家曾在该石油公司签署的石油合同所在的区域内进行过地质研究和勘探工作。

(2)纳税额度

        历史费用的金额由哈萨克斯坦地质委员会根据法律的规定计算,由哈萨克斯坦地质委员会和石油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的方式确定。历史费用金额确定后,根据哈国《矿产资源和矿产资源利用法》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地质委员会和石油公司签署《获取地质资料信息协议》。历史费用的一部分,通常不超过5%,作为地质资料信息费由石油公司支付给国家。历史费用的剩余部分,作为历史费用补偿金由石油公司根据税法缴纳给国家。

(3)纳税期限

        石油公司支付历史费用补偿金的义务自其与哈国地质委员会签署保密协议之日起发生⑥。如果历史费用补偿金的数额小于或等于10000个月核算单位,石油公司应在开始商业开发的下一年度的4月10日之前支付;如果历史费用补偿金的数额超过10000个月核算单位,石油公司应在不超过10年的期限内每个季度第2个月的25日前等额支付不少于2500个月核算单位的历史费用补偿金。

4.资源开采税

        资源开采税是石油公司就石油合同区域内开采的油气资源向国家缴付的一种税。资源开采税通常以货币形式支付,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哈萨克斯坦政府的决议可以以实物形式支付,对于以实物支付的情况,需要石油公司与哈萨克斯坦石油和天然气部签署补充协议,明确规定接收人、接收地点和接收条件等内容。

(1)纳税主体

        资源开采税的纳税主体是签署开发合同并从事油气开发的石油公司。

(2)课税对象

        资源开采税的课税对象是每个年度石油合同区域内开采的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但是根据开发方案用于提高原油采收率而回注的天然气除外。

        为了计算资源开采税,税法对开采的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进行了如下分类:1)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销售给国内炼厂加工的原油和凝析油⑦;2)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委托国内炼厂进行来料加工的原油和凝析油⑧;3)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委托中国境内的炼厂进行来料加工的原油和凝析油⑨;4)自用的原油和凝析油;5)以实物方式支付资源开采税和出口收益税的原油和凝析油;6)国内销售和/或自用的天然气⑩;7)除了以上所述之外的都视为出口销售的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

(3)税基和税率

        资源开采税的税基是每个纳税期内在每个合同区域内开采的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的价值,即按照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不同的销售方式和销售方向分类计算后汇总的价值。

        1)销售给国内炼厂的原油和凝析油的价值等于“销售量×销售价格”;

        2)以实物方式支付资源开采税和出口收益税的原油和凝析油的价值等于“实际交付量×政府规定的价格”;

        3)出口销售的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的价值等于“销售量×国际价格⑾”;

        4)委托国内炼厂来料加工的原油和凝析油,委托中国境内的炼厂进行来料加工的原油和凝析油以及自用的原油、天然气和凝析油的价值等于“实际量×开采成本(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哈萨克斯坦财务报告和会计核算准则计算得出)×1.2”;

        5)国内销售的天然气的价值等于“每个季度的销售量×该季度的加权平均价”。如果是伴生气,则伴生气的开采成本适用原油的开采成本来计算(即上述第4)类),1000立方米伴生气换算为0.875吨原油

出口销售的原油和凝析油的税率见表1。

 

        出口销售之外的其他情况按照上述相应税率的50%适用。举例说明,假如年度产量为25万吨,其中20万吨出口销售,价值为1亿美元,5万吨为国内销售,价值为5000万坚戈,那么25万吨产量对应的税率为5%,则出口量的税额=1亿美元×5%,5000万坚戈为国内销售额,计税按产量对应税率的50%来计算,即国内销售量的税额=5000万坚戈×2.5%,二者的总和就是应支付的资源开采税。

出口销售的天然气的税率为10%,国内销售的天然气的税率见表2。



(4)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

        资源开采税按季度支付,石油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第2个月的25日前到其营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支付资源开采税。石油公司应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经哈国油气部批准的该年度的原油、凝析油和天然气的预计产量,然后每个季度按照该产量对应的税率纳税。如果实际的产量和预计的产量不符并导致税率变化,石油公司必须在最后一个季度的纳税申报中对全年的资源开采税按照新适用的税率进行调整。

5.超额利润税

        超额利润税是石油公司因其获得的超额利润而须向政府支付的一种税。

(1)纳税主体

        超额利润税的纳税主体是根据税法的规定有超额利润的石油公司。

(2)课税对象

        超额利润税的课税对象是石油公司就某个石油合同获得的超过可抵扣支出25%以上的那部分超额利润。

(3)税基和税率

        税基为:(年度总收入-可抵扣支出-所得税)/可抵扣支出>

        125%的部分。超额利润是指石油公司就某个石油合同的应税收入减去公司所得税之后的差额部分。应税收入是石油公司就某个石油合同的年度总收入减去可抵扣支出后的剩余部分。年度总收入是指石油公司根据税法规定计算公司所得税的程序就每个单独的石油合同的经营范围而确定的收入,并考虑税法规定的调整机制。可抵扣的支出包括以下几部分:1)报告期内发生的为计算公司所得税而允许抵扣的费用;2)税法规定的可以通过折旧方式进行抵扣的支出⑿以及在报告期内为购置和/或建造固定资产而实际发生的费用⒀;3)石油公司在以前税务年度发生的亏损。

超额利润税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的方式,具体税率见表3。

(4)纳税期限

        超额利润税按年度缴付,石油公司应在每个年度结束后下一年的4月10日前到其营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付超额利润税。

6.出口收益税

        出口收益税是石油公司因出口销售其开采的原油和凝析油而需向国家缴付的一种税。出口收益税是2009年新税法增加的一个新税种,增设此税种的原因是,旧税法或者签署的石油合同没有将税收与国际油价挂钩,导致国际油价上涨带来的利润都被石油公司独占,资源国没有享受到高油价所带来的现实利益。(1)纳税主体

        出口收益税的纳税主体是从事原油和凝析油出口销售的石油公司。

(2)课税对象

        出口收益税的课税对象是用于出口销售的原油和凝析油。

(3)税基和税率

        出口收益税的税基是出口销售的原油和凝析油的价值,即国际销售量乘以国际价格。出口收益税通常以货币形式支付,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哈国政府的决议可以以实物的形式支付,以实物形式支付,需要石油公司和哈国石油和天然气部签署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接收人、接收地点和接收条件等内容。

出口收益税的税率见表4。


(4)纳税期限

        出口收益税按季度缴付,石油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第2个月的25日前到其营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付出口收益税。

7.原油出口关税

        原油出口关税是石油公司出口销售自己开采的原油和凝析油而需向哈国海关缴付的一种税。2008年在国际油价攀升时,哈国以政府决议的形式开征原油出口关税,新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原油出口关税,但是2010年哈国政府决定恢复征收原油出口关税,并一直适用至今。

(1)纳税主体

        原油出口关税的纳税主体是从事原油和凝析油出口销售的石油公司。

(2)课税对象

        出口关税的课税对象是用于出口销售的原油和凝析油。

(3)纳税额度

        目前的税率是每吨60美元。原油出口关税的税率由政府根据国际油价的变化通过政府决议的方式公布。

(4)纳税期限

        石油公司在提交海关报关单时就须缴付与报关单中所写的出口原油数量相应的原油出口关税,并在实际原油出口后对实际出口的原油数量进行确认,多退少补。

三、石油公司专项税的影响和分析

        自从2009年新税法实施之后,尤其是2010年恢复征收原油出口关税后,石油公司的综合税负比以前上升了超过50%。对于许多石油公司来说,虽然近几年的销售收入超过了2008年的水平,但是利润总额从未达到2008年的水平,可以看出,哈国颁布新税法限制石油公司的利润,分享高油价带来的高收益的初衷是完全达到了。因此,在哈国的石油公司尤其是中资石油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需要在税务方面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商业发现费的测算,认真跟踪和研究国际油价的变动,选择最有利的时机支付商业发现费

        决定商业发现费多少的因素主要是哈萨克斯坦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储量和支付时的国际油价,石油公司应进行认真的测算。储量是根本,尤其是在申报哈萨克斯坦储量委员会批准储量的时候,报的越多将来缴的商业发现费就越高,因此需要细致地核算,综合考虑后再决定上报批准的储量。即使目前上报的储量较少,将来也可以通过储量复算的方式增加储量⒁。另一方面,需要把握好商业发现费的支付时间,因为根据税法的规定,为计算商业发现费所采用的国际油价是支付前一天的价格,而且支付期限是合同生效后的90天内。目前国际油价在90天内的变动幅度还是比较大的,应密切关注和研究国际油价变动的趋势,争取在油价相对较低的时候支付商业发现费。

2.研究和设立数据模型,对投资、产量和油价进行整体测算,找到对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争取不缴纳超额利润税

        加强对投资、产量和油价三者关系的研究,设立数据模型,测算出不同油价下产量和投资变化对公司收益的影响,找到对公司利益最大化的三者之间的平衡点,据此安排公司的产量和投资,争取不缴纳超额利润税。

3.认真研究资源开采税,控制好产量,安排好油气的销售方向和销售量

        资源开采税的税率随着产量的提高而提高,因此要合理安排产量,不能为了片面追求产量而导致经济效益下降,99.6万吨和100.05万吨的差距只有4500吨,但是税率提高了1%。资源开采税的征收是以国际油价为准而不是以公司的实际出口销售价为准,这就要求石油公司安排好油气销售方向,尽量向油气销售价格高的方向多销售,减少低效益方向的销售量。

4.全面研究石油公司专项税,做好税务核算,及时足额地缴纳应付税款,避免发生税务官司

        税法规定的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期限为5年,也就是说自石油公司缴纳某一年度的税款之后5年内税务机关有权对石油公司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各种税务检查。如果税务机关经检查发现石油公司欠税,就会向石油公司发出缴纳欠税的通知书。石油公司如果认为税务机关的通知没有依据,有权向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石油公司败诉,则石油公司除需缴纳所欠税款的本金外,还需支付滞纳金和行政罚款。如果败诉,一般情况下,石油公司需支付相当于所欠税款本金2倍的金额。因此,石油公司的财务人员尤其税务人员要全面地研究石油公司专项税,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种、税基、税率做好税务核算,准确地计算公司在应税期内应缴付的税种和应税金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及时足额地缴税,避免发生因欠税而导致的税务纠纷。税务官司不仅使石油公司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也严重影响石油公司的形象。

        ①例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产税和土地税等。

        ②主要规定在税法的第10编和第11编中。

        ③原油出口关税并不是税法中规定的一个税种,也不是向税务机关缴付的税种,而是向海关缴付的一种海关税费,本文为综合介绍石油公司的专项税费,在此列出原油出口关税。

        ④2014年公布的每个月核算指标约合12.93美元。

        ⑤勘探开发混合合同是指在签署此合同后,石油公司通过勘探作业在合同区域内获得商业发现而拟转入开发阶段时无需再签署开发合同而直接转入开发阶段。

        ⑥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前签署石油合同的石油公司,如果在石油合同中规定石油公司应与哈国地质委员会签署保密协议但在2009年1月1日前尚未签署保密协议的,石油公司支付历史费用的义务自其签署保密协议之日起发生。

        ⑦需要提交证明炼厂实际接收原油、凝析油的数量和价格的确认文件,如无法提供相应的文件则视为出口销售。

        ⑧需要提交证明炼厂实际接收原油、凝析油的数量和价格的确认文件,如无法提供相应的文件则视为出口销售。

        ⑨此种情况下,石油公司和中国境内的炼厂都需哈萨克斯坦石油和天然气部批准,运出的原油不视为出口,但是加工后的所有油品必须全部运回哈萨克斯坦境内,运进的加工后的油品也不视为进口,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如果加工后的所有油品不全部运回或者是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则视为出口销售。

        ⑩自用的天然气是指在石油作业过程中用来发电、回注地层、气举、加热和作为燃料等用途的天然气。

        ⑾国际价格是根据某个纳税期限内普氏或阿尔古斯每天公布的原油报价的算数平均价,再按照上述期限内每日坚戈对该报价货币的汇率的算术平均价换算成坚戈来表示。哈萨克斯坦的相关部门会在每个纳税期限结束后的下个月的10日前在哈萨克斯坦的媒体上公布根据税法规定的公式计算出的每个纳税期限内的国际价格。

        ⑿指石油公司在有商业发现后到开始开发前一刻这一期间所发生的地质研究费用、勘探费用和未开发而进行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评价、地面设施、管理费、签字费、商业发现费、历史费用补偿金、获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费用、培训哈国专家的费用、社会赞助费和其他费用。

        ⒀此项支出石油公司在计算超额利润税时可以自行决定在当期或以后任何的税务期限内全部或部分进行抵扣,但如果在某一期已抵扣完毕不得在其他税务期内再次抵扣。

        ⒁目前税法并未明确规定储量复算增加的可采储量也需补交商业发现费,只是规定了由于进行补充勘探后导致可采储量增加时需补交相应的商业发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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