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基础设施建设行业分析报告-行业深度分析与投资前景预测》
1、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建部及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土木工程建筑行业中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还受交通部和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其中,住建部及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市场主体资格和资质的管理,包括各类建筑企业进入市场的资格审批、查验和资质的认可、确定,行业标准的建立等职能;交通部和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实施交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承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等。
公司所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为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为企业提供行业及市场研究, 并代表行业内企业向政府部门提出产业发展建议和意见。
2、行业监管体制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对公路、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专门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活动的各个阶段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主要监管包括市场主体资格和资质的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以及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标准管理等内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承担了相应的建设活动监督管理任务。其中,针对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资质管理、招投标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
(1)资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具体情况如下:
资质类别 |
类别说明 |
施工总承包资质 |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
专业承包资质 |
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
施工劳务资质 |
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或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
(2)招标、投标管理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建设单位对拟建的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承包单位进行公平竞争,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建设工程任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五个阶段。其中,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质量管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2014年8 月,住建部发布《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的质量监管体系主要如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设备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方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的安全监管体系主要如下: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行业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制度构成,主要法律法规如下:
序号 |
名称 |
颁布机关 |
颁布/修订日期 |
施行日期 |
法律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 年 12 月修正 |
2000 年 1 月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7 年 11 月修正 |
1998 年 1 月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4 年 8 月修正 |
2002 年 11 月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11 年 4 月修正 |
1998 年 3 月 |
行政法规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18 年 3 月修正 |
2012 年 2 月 |
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 年 10 月修正 |
2000 年 9 月 |
7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 年 10 月修正 |
2000 年 1 月 |
8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17 年 7 月修订 |
1998 年 11 月 |
9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
国务院 |
2014 年 7 月修正 |
2004 年 1 月 |
10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3 年 11 月颁布 |
2004 年 2 月 |
部门规章及自律制度 |
||||
11 |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
交通部 |
2018 年 3 月修订 |
2018 年 6 月 |
12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住建部 |
2017 年 12 月颁布 |
2018 年 1 月 |
13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交通部 |
2017 年 9 月颁布 |
2017 年 12 月 |
14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部 |
2017 年 6 月颁布 |
2017 年 8 月 |
15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
住建部、财政部 |
2017 年 6 月修订 |
2017 年 7 月 |
16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
交通部 |
2016 年 12 月修正 |
2005 年 12 月 |
17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
住建部 |
2016 年 10 月修订 |
2015 年 1 月 |
18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
住建部 |
2016 年 9 月修订 |
2007 年 9 月 |
19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住建部 |
2016 年 9 月修正 |
2015 年 3 月 |
20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交通部 |
2015 年 12 月颁布 |
2016 年 2 月 |
21 |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
交通部 |
2015 年 6 月颁布 |
2015 年 8 月 |
22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交通部 |
2015 年 6 月修正 |
2005 年 3 月 |
23 |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住建部 |
2014 年 8 月颁布 |
2014 年 8 月 |
2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住建部 |
2014 年 6 月修订 |
2014 年 10 月 |
25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住建部 |
2014 年 6 月颁布 |
2014 年 9 月 |
26 |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
交通部 |
2011 年 11 月颁布 |
2012 年 1 月 |
27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
交通部 |
2010 年 4 月颁布 |
2010 年 5 月 |
28 |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
建设部 |
2007 年 4 月颁布 |
2007 年 4 月 |
29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交通部 |
2006 年 6 月修订 |
2005 年 3 月 |
30 |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交通部 |
2005 年 5 月颁布 |
2005 年 7 月 |
31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交通部 |
2004 年 3 月颁布 |
2004 年 10 月 |
32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建设部 |
2001 年 6 月颁布 |
2001 年 6 月 |
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业务较为重要产业政策如下:
序号 |
名称 |
发布日期 |
发布机关 |
重要内容 |
|
|
|
|
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
1 |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
2018
年 5 月 |
国务院办公厅 |
框架和管理系统,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 个工作日,并与 2019 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至 2020 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统筹城市交通系统、城市地下管线系 |
2 |
《全国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十三五” 规划》 |
2017
年 5 月 |
住 建 部、发改委 |
统、城市水系统、城市能源系统、城市环卫系统、城市绿地系统、智慧城市 7 个方面提出“ 十三五” 时期发展目标、规划任务和重点工程以指导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有序发展 |
3 |
《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
2017
年 4 月 |
住建部 |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增速放缓,结构优化升级,驱动力由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核心的全面深化改革进入关键时期。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协调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形成建筑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和宝贵机遇。 |
4 |
《“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
2017
年 2 月 |
国务院 |
到 2020 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部分地区和领域率先基本实现交通运输现代化 |
5 |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
2017
年 2 月 |
国务院办公厅 |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打造“中国建造”品牌 |
6 |
《关于印发推进智慧交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 年)的通知》 |
2017
年 1 月 |
交通部 |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发展的趋势日益明显。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信息化发展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实施《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落实全国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暨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明确近期智慧交通发展的工作思路、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有效提升交通运输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
7 |
《城市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 |
2016
年 7 月 |
交通部 |
《纲要》描绘了“十三五”期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愿景,提出到 2020 年, 初步建成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求的现代化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
8 |
《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 |
2016
年 7 月 |
住建部 |
主要阐明“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指导住房城乡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 |
9 |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
2016
年 5 月 |
住建部 |
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重要意义和作用,积极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采取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并从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总承包能力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意见 |
10 |
《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 |
2016
年 5 月 |
财 政 部、发改委 |
稳妥有序推进 PPP 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扎实做好 PPP 项目前期工作; 建立完善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着力提高 PPP 项目融资效率;强化监督管理; 加强 PPP 项目信息公开 |
11 |
《交通运输科技“十三五”发展规划》 |
2016
年 3 月 |
交通部 |
到 2020 年,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深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突破一批重大关键技术瓶颈,取得一批国际领先、实用性强的自主创新成果,科技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成适应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需要、具有引领性的科技创新体系,不断提高交通运输创新供给质量和效率,支撑实现“十三五”期交通运输发展目标任务 |
12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
2016
年 2 月 |
国务院 |
优化街区路网结构,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到 2020 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 8 公里/ 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 15% |
13 |
《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
2016
年 2 月 |
国务院 |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新型城镇化目标任务,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制定完善土地、财政、投融资等配套政策,充分释放新型城镇化蕴藏的巨大内需潜力,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
14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 |
2015
年 6 月 |
财政部 |
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示范工作,尽早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范例,助推更多项目落地实施,构建激励相容的政策保障机制 |
15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 |
2015
年 5 月 |
国务院办公厅 |
立足于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形成有效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规范健康发展的制度体系,培育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市场。着力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改造,争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减少地方政府性债务。在新建公共服务项目中,逐步增加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比例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总目标是推进输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发展质量和服务 |
二、市场供求状况
1、市场需求情况
公路、市政基础设施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有着较为紧密的关系,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直接决定了路桥施工行业的市场规模。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及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推进,行业市场需求也相应呈现稳步发展态势。
随着经济持续增长,我国公路建设投资总额也呈现出增加态势。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2017 年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交通运输业跨越式发展,综合服务能力显著提升》,2017年完成公路建设投资21,253.33 亿元,同比增长 18.2%。其中,高速公路建设完成投资 9,257.86 亿元,同比增长 12.4%;普通国省道建设完成投资 7,264.14 亿元,同比增长 19.5%。
自国务院 2014 年发布实施《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 年)》以来,我国城镇化水平持续提高, 城市综合实力显著提升。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近几年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额基本稳定在 1.6 至 1.7 万亿左右,相对稳定。数据显示,2016 年完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 17,460 亿元,其中,道路桥梁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43.3%。
2、市场供给情况
近年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通过实施资质许可,并对业内企业的规范运行、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的质量、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近年来,行业内企业数量基本保持稳定,业务规模大和资质等级高的企业占比趋于增加。
三、市场竞争格局
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发展,多种所有制施工企业积极参与行业竞争,提升行业整体化市场程度,行业竞争趋于激烈,并在业务规模和区域分布上呈现出分层特点。
近年来,公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行业竞争呈现出以下特点 |
行业为充分竞争性行业,整体产能结构不平衡。 |
行业专业化分工不足、竞争同质化明显。 |
行业内区域性特征较为明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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