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关于完善中国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建议.完善航运服务业市场监管体系”等十一项主要任务,而这些任务有些是涉及对原有体制机制的改革,有些是对新政策的探索创新,其具体内涵反映了下一步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重点。
参考:《中国航运行业市场调查与发展前景分析报告(2015-2020)》
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意见》),我国主要水运地区逐步开始关注现代航运服务业的发展,积极探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以培育现代航运服务产业的发展和规模形成。浙江、广东、天津等沿海省市相继提出现代航运服务业的发展框架,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
如浙江省在海洋经济示范区、舟山群岛新区两大国家战略中提及发展现代航运业高端产业,如航运金融、保险、信息服务等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广东省提出如何配合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一步加强广东本地现代航运服务业的服务功能及水平等;福建省厦门市基于其海峡两岸发展及东南国际航运中心的平台,在船舶登记、邮轮经济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这些实践都是结合自身发展基础,对现代航运服务业不断认识和探索过程的具体表现,也是通过政策探索创新来推动其发展的重要途径。
从《意见》的要求来看,本着“立足行业、结合实际、切实可行”的思路,根据我国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现状,提出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明确了下阶段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的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其中最为重要是提出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扩大开放,完善政策法规。一方面,加快船舶管理、船舶代理等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另一方面,积极培育航运金融、航运电商服务等航运服务新业态。同时,以航运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为重要载体,促进海运业和内河航运健康发展,切实提升现代航运服务业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并进一步明确了到2020年的发展目标,即我国将基本形成功能齐备、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竞争有序的现代航运服务业体系,确保现代航运业发展与航运转型升级相适应。
《意见》提出“促进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提升航运交易服务能力、创新航运金融保险服务、强化航运法律服务能力、提高航运信息服务能力、增强运价指数服务功能、强化船舶技术服务、完善航运服务业市场监管体系”等十一项主要任务,而这些任务有些是涉及对原有体制机制的改革,有些是对新政策的探索创新,其具体内涵反映了下一步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重点。
关于促进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方面,《意见》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理货、无船承运等审批权限,激发市场活力。深化对外开放,完善外商独资从事船舶管理等配套政策。”此举是按照当前中央行政审批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为市场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在2014年5月,交通运输部已在上海市试点下放无船承运业务管理权限,并将在2015年底前完成全面下放。
同时,依托上海自贸试验区这一政策创新的平台,放宽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随着自贸区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不断深入,实现传统航运服务业的转型已是大势所趋。
一、现代航运服务业创新举措
1.航运金融创新在创新航运金融保险服务的建设上,《意见》提出促进航运金融发展的多项举措,即要积极发展多种航运融资方式,拓宽社会资本投资航运业渠道;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鼓励航运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保险企业开展航运保险业务,丰富航运保险产品,构建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航运保险体系。
作为航运与金融融合发展的产业,航运金融逐步成为推进航运及航运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基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创新平台,航运金融保险相关政策进一步具体化。如以上港集团为例,在自贸区成立之前,由于无外债额度,上港集团的融资方式主要采用境内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等直接融资方式。2014年,上港集团以自贸区金融制度创新为依托,在央行政策的支持下,成功开展了第一笔跨境人民币借款业务,取得了境外融资的历史性突破。截至2014年9月,上港集团运用自贸区金融制度创新实施境外人民币借款179.6亿元,综合资金成本低于5%(包括外资银行借款的国内代缴税费、手续费、验资费等),其中通过自贸区集团自由贸易账户借款16亿元。上港集团所借款项限制用于集团在自贸区内的生产和经营,集团充分利用借款,替换旧债、注资冠东等新企业、更新码头桥吊等。通过跨境人民币借款,上港集团不仅有效拓宽了融资渠道,将融资市场由原先的境内人民币市场扩展到境外,充分利用上海、新加坡、中国香港三地市场资源,控制了融资成本,有利于集团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同时,有助于提高集团在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为推进国际化战略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2.航运保险创新
人保财险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支公司于2014年9月17日挂牌。此举标志着国内最大财险企业也搭上了自贸区顺风车,正式可以在自贸区经营保险业务。人保财险积极对自贸区内各项政策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在航运保险、责任保险、巨灾保险、再保险模式等方面寻找创新切入点。中国保监会资料显示,上海自贸试验区挂牌一年来,又有华泰财险、天安财险、大地财险、国寿财险获准筹建航运保险运营中心。随着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不断推进,保险业正面临巨大商机,离岸保险、航运保险、责任保险、货运保险、出口信用保证险、再保险等保险领域发展空间巨大。而在此之前,上海港作为货物吞吐量世界第一的港口,航运保险在世界上的占比较低,滞后于航运业发展,这正是各险企纷纷争食这一市场的缘由。目前,上海港和宁波港正在筹建中国首家专业性的航运保险公司。
3.强化航运法律服务能力
在强化航运法律服务能力上,提出支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拓展服务领域,逐步建立权威公正的仲裁员队伍和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程序,发挥本土仲裁机构在国际海事仲裁中的作用。海事仲裁作为航运高端服务业对推动航运经济发展和争取国际话语权方面有着非常积极的影响。《意见》发布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上海市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二五”规划》制订《航运标准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一分册、第二分册,对在规范航运市场发展、帮助航运企业争取谈判主动地位方面已经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取得丰富经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目前正加强与交通运输部的交流,特别是根据《意见》的精神,结合上海“两个中心”建设和自贸试验区改革的制度红利,充分发挥在国际海事仲裁中的作用,与有关部门合作,进一步开拓创新,继续为国内外当事人提供优质高端的海事仲裁法律服务。
4.完善航运服务业监管体系
在完善现代航运服务业市场监管体系上,《意见》明确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推进行业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自《意见》发布后,交通运输部开展了“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能改革调研”工作,重点围绕监管机构设置、监管内容、制度以及监管队伍建设等情况,梳理总结了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按照依法监管、科学监管、有效监管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下一步监管职能改革的思路和目标,从完善法规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动态监管、促进信息共享、强化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做了较深入的分析。并对近期的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职能改革工作,提出了调整优化职能配置、创新监管模式、厘清市场监管边界、建立健全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体系等具体政策建议。
5.完善航运中心功能
在完善航运中心功能方面,《意见》提出要打造服务全国、面向国际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以现代航运服务业为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形成天津、大连、厦门等区域航运中心;加快武汉、重庆长江区域航运中心的形成,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建设。目前根据《意见》的要求,厦门开展对建设东南国际航运中心促进条例的起草工作,上海也开展了相关工作,意味航运中心进入法制化、规范化阶段,将为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加大扶持和监管力度
《意见》实施之后,部分地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开始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对现代航运服务市场的扶持和监管力度,将对整个航运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逐步优化航运服务环境
航运服务环境是航运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基础保障,对于促进航运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尤其是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然而我国当前航运服务环境建设仍处起步阶段,国际市场份额和行业影响力还有待提升。
而在当前国家“海洋强国”和“海运强国”战略形势下,在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推进下,港口和航运业发展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依托《意见》的出台,将在航运金融、信息等相关产业有更多切实的举措,对于优化优化航运服务环境具有重要的作用。
2.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根据《意见》的发展思路,行业主管部门将逐步分阶段精简和规范前置审批事项,统一市场准入,减少政府干预,推动市场规则公开平等透明。清理各行业区域性、临时性的法规和政策限制,理顺上位法与地方规章之间的关系,打破地方垄断,形成全国公平竞争的行业氛围。此举将有利于打破部分领域的市场垄断行为,促进企业多元化发展,减少带有倾向性的行业补贴和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3.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和规模形成
《意见》涉及的多项举措进一步放宽对于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仲裁、海事法律、航运教育与培训、研究咨询、行业组织等准入资质的限制,鼓励各类资本进入,形成要素集聚、竞争有序、服务优良、结构合理的航运服务软环境,对于加快现代航运服务业中的高端航运服务业发展,促进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将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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