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船舶登记制度属于严格登记制度。其主要规则与世界上大多数严格登记制度国家相似,对船舶所有人的国籍、船舶资产中本国资本所占的比例、船舶检验、船员配备以及航运税收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
参考《中国船舶市场深度分析与发展动向研究报告(2014-2019)》
国际航行船舶必须拥有一国的国籍。而船舶登记就是国家船舶登记机关针对船舶所有人或其他船舶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通过签发船舶国籍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授予船舶国籍,确认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等其他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本文探讨如何改革我国船舶登记制度以吸引船舶回国登记。
一、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现状
在严格登记制度下,我国许多船东移籍国外,多数新造船的中资船舶所有人也选择在国外登记注册。造成我国船舶登记困境的主要因素之一是高额的税收机制。根据现行规定,购买境外船舶在国内注册,视同进口需交纳关税和增值税,进口船舶综合税率为27.53%。此外,企业还需征缴增值税额10%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约为船舶进口未完税价格的1.85%,则进口船舶共须缴纳29.38%的税费。同时,我国船舶登记费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另一因素是我国船舶登记和运营行政审批程序繁杂,对现代国际海运市场发展的适应性较弱,加之船舶融资环境不完善,国内严格的外汇审批制度限制了船舶融资资本的申请和使用,大部分民营国际航运企业均在境外(包括香港)融资,使得一部分航运新生力量首选在境外注册。
二、境内外的船舶登记制度的特点比较
当前方便旗登记、国际船舶登记与严格登记制度及相关政策的比较见下表:
三、特案免税登记和洋山港船舶保税登记
对船舶的船籍登记制度进行改革,创新吸引船舶回国登记的政策环境,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一项基本对策。近年来,我国从吸引中资船舶回归着手,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些成效。特案免税登记和洋山港船舶保税登记就是其中的实例。
2007年6月交通部颁布了“关于实施中资国际航运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公告”,鼓励中资外籍国际航运船舶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对符合条件的船舶回国登记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特案免税政策的船舶应符合三个条件:必须是中资国际航运船舶;船龄需满足一定要求;特案免税船舶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法定检验证书,向中国船级社办理入级手续,并符合安全航行的条件。但是从2007年7月1日执行至今,船公司的响应并不热烈,政策实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主要因素是使用范围有限,仅限于符合一定船龄的中资国际航运船舶;审批办理流程烦琐,航运企业普遍反映,即使较为顺利的情况下,全部办妥流程时间需6个月,需办理手续11项之多;没有配套财税优惠政策,回国登记船舶营运成本增加比较多;国内船舶保险品种单一、投保成本较高等。
2011年12月2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了《关于同意上海海事局在洋山保税港区开展船舶登记工作的批复》,同意将“中国洋山港”作为一个新的船籍港,对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企业从事国际航运业务的退税或保税船舶开展登记业务。作为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创新的尝试,相比较特案免税登记政策,洋山港船舶保税登记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政策空间和拓展性。其特点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特定的船籍港。将保税船舶登记统一在“中国洋山港”,并且只对洋山保税港区注册企业从事国际航运的船舶登记。二、审批办理流程简化。入籍船舶作为“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在办理完成进境备案手续后,取得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认可。三、扩大了船舶覆盖面。保税登记使用范围中,除没有将国内购置的非保税旧船纳入外,基本覆盖了船舶所有人(承租人)取得船舶的所有方式。唯一限定的是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是在洋山保税港区注册的企业。四、扩大了优惠范畴。特案免税登记只解决“方便旗”船舶回归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而洋山港保税登记还接纳国内出口退税的新建造船舶,保税状态下的境外光船租赁入籍船舶。
四、我国船舶登记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1.现阶段我国船舶等级制度改革都是在现行制度框架内进行,没有触及基本的船舶管理制度。无论是特案免税登记,还是保税船舶登记,都只是政策层面的优惠尝试,还不是法定的减免。
2.在船舶登记基本管理制度层面没有系统革新的情况下,保税登记局部政策的突破与执行难度依然较大。目前的政策突破仅仅对登记注册船舶给予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征或保税,而且推动落实的切入点只在入籍登记环节,其他方面的配套支撑还很少,推高船舶运营成本的因素还没有克服。
3.船舶登记创新政策的落实还没有形成协同推进的环境。船舶登记以及由此关联的业务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各部门协同配合,缺一不可。
4.从临时措施到长远安排,船舶登记改革的目标模式指向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从特案免税登记到洋山港船舶保税登记,虽然与国际船舶登记模式更加接近,但试点的实际效果也提示,这一过渡性的改革措施一定要以建立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为目标,加以全方位深化推进,局部的改革可能难以形成稳定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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