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06年9月30日新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曾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一是通过对税收、信贷和公积金方面作出规定;二是通过土地调节,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三是规定控制拆迁规模。
(一)宏观调控法律概念界定及相关概述
法制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关键要素,市场和国家相结合是市场经济的特色。经济法学对于宏观调控既不从客体上即宏观调控活动本身来研究也不从主体上即宏观调控权来研究,这就区别于经济学和行政法学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视野下的宏观调控必须从法学意义出发。经济法学视野下的宏观调控,主要关注于宏观调控行为合法与否的判断标准以及实现良性调控的法治路径,因此首先牵涉到宏观调控的正当性(也即合法性)问题,其次关注于宏观调控的实效问题。”
宏观调控从经济法上看主要是指宏观调控法律体系,包括宏观调控的价值导向、法律规范和制度规划。“这是根据“有行为即有责任”的现代市民法社会中的基本的、传统的想法的。”
(二)新疆房地产宏观调控法律调节体系
1.新疆房地产调控相关规定
2006年9月30日新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曾发布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一是通过对税收、信贷和公积金方面作出规定;二是通过土地调节,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三是规定控制拆迁规模,四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五是加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接下来五年并未作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具体规定,十二五开局2011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加大城市住房保障力度,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房地产税收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各地要统一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规范认定程序。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实行住房限购政策;合理确定土地供应量;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优先供应。
2.宏观调控政策与地方法规、规章分析
一方面,国务院多次下达文件调整房产交易营业税,新规范与旧规范之间也存在抵触问题,房地产金融调控主体对课税要素的频繁修改,不仅减损了房地产金融决策的权威,而且降低了纳税人对纳税事项的合理预期,使政府金融调控中的绩效大打折扣。[4]
另一方面,地方法规、政府规章的可操作性强。从效力上看,政策显然要低于法规、规章,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调控方面往往选择“意见”“通知”,但是“意见”“通知”发布频繁,朝令夕改是其真实写照,稳定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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