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安排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住房的土地供应,从房屋开发上保障对中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分类供应;在空间布局上,避免集中建廉租房,而应合理在商品房中配建,防止出现“贫民”聚集的现象,也防止将廉租住房集中建在偏远地区,增大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交通成本。
1.强化政府主导职能,加快住房保障的立法进程地方政府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住房保障问题,不能只看到高房价带来的经济利益,还要看到高房价带来的社会问题。不仅要把住房建设作为经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要把它作为民生政策的重要方面加以安排。政府作为公共物品的提供者和经济的宏观调控者,必须作为构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体,承担起实现居者有其屋,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职责。因此,各级政府应当进一步提高对住房问题的认识,明确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职责,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012-2016年中国保障房市场调研与投资战略研究报告
必须加快住房保障的立法进程,完善我国住房保障法律体系。应及早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法,建立独立住房保障机构,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对象,制定保障标准,确定资金来源,同时要明确中央和地方以及住房保障机构的权责划分,制定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办法,使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2.着重大力发展公租房和廉租房目前,我国城镇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已远远落后于住房价格的增长速度,无力购买住房的群体数量极为庞大,特别是刚步入社会的新增就业人口和非城镇人口,这部分人有强烈的住房需求但又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条件,又无积蓄付数额巨大的首付,他们已经成为我国急需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群体。因此,笔者认为当前目前我国保障住房,应以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为主,辅以经济适用房供应。具体实施过程中,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标准应该有所差别,以满足不同收入者、不同家庭结构对住房条件的需求。公租房和廉租房为主只是针对我国现时住房问题的解决办法,从长远来看,在保障房供应量充足、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住房问题得以缓解后,必须要与市场接轨,以减轻政府压力。
3.完善土地政策,稳定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从国际经验看,政府除可以通过信贷、补贴和资本市场对居民提供住房支持外,有些政府掌握部分土地的国家,还通过低价转让土地,降低土地成本,调控住房价格,使中低收入群体买得起住、得起房。中国应不断完善土地政策,转变土地转让是地方财政重要收入来源的局面。促进各级地方政府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给。
安排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住房的土地供应,从房屋开发上保障对中低收入群体住房的分类供应;在空间布局上,避免集中建廉租房,而应合理在商品房中配建,防止出现“贫民”聚集的现象,也防止将廉租住房集中建在偏远地区,增大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和交通成本。
4.以财政资金为主,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财政支付能力是保持住房保障制度可持续性运行的基础性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住房保障制度运行的效果。要使住房保障体制的运行具有可持续性,必须切实将住房保障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内,并确定合适比例。近期应监督落实“地方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不低于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政策要求。今后则应通过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预算制度调整,明确住房保障支出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中的固定渠道和相对稳定比例,逐步减少住房保障资金直接来源于土地出让收益的比例。此外,应该探索金融创新为住房保障提供资金渠道。例如,采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方式,集合社会闲散资金,为廉租房和租赁型住房提供长期性资金支持。
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应凸显政府的主体地位和主导职能,它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漫长的工程,必须在实践中寻
求自身的完善与发展。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