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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互通的发展情况

互联互通是一个世界性的监管难题,但又是电信业改革的基础。搞不好互联互通,新兴的运营商就难以进入市场,电信业的竞争发展就无从谈起。日前。本刊记者就国内外互联互通的状况、互联互通的标准化等问题采访了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首席专家龚双瑾,请她就互联互通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关于目前我国互联互通的情况  
  《电信技术》:我国发展互联互通的意义是什么?  
    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以及从垄断市场向开放市场的转变,使电信网的架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一张网络变成了若干网络,而且由不同的运营商经营。但是不管竞争格局如何变化,面向消费者的电信网络应该是一个完整的网络,向用户提供的业务也应该是完整的业务,而且还应保证一定的服务质量。因此,各运营商网络之间的互联和互通非常重要。  

  初始要实现各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有一定的难度,包括技术上和管理上的难度。技术上要解决业务、信令和协议之间的互通,及时制定编号、计费和结算等标准以及一系列的管理规定。这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有一个过程,在此过程中实现互联互通会有一定的难度。  

  《电信技术》:多运营商环境下推进互联互通难点在哪里?如何解决?  
    多运营商环境下的互联互通,特别是在激烈竞争环境下的互联互通,会涉及到运营商的利益。为了互通可能还需要额外的成本投入或者需要网络改造;另一方面,互联互通后能否得到合理的结算价格也是运营商非常关心的,运营商都希望在互联互通中获得合法的、一定的收益。  

  目前网间结算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进一步制定合理的结算方式,对提高运营商互联互通的积极性非常有利。我认为互联互通的结算应该基于资源。当然互通时资源如何计算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不仅仅是互联部分的资源,还包括其他相关部分,例如,结算应该与业务有关还是无关等。  

    互联互通的另一个障碍是运营商都希望保护自己的市场,他们需要发展自己的用户,如果互联互通有利于自身市场的发展,有利于提高自己的市场份额,运营商对互通的积极性就高,反之就有一定的阻力。有些业务的互通如卡类业务、VoIP业务、“灵通伴侣”,“一号通业务”等可能会旁路其他运营商的业务,因此运营商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有时会采用一些非理性的竞争手段,甚至在互联互通中设置一些技术障碍,以减少此类业务的互通。这些不够理性的行为不仅影响了不同运营商间的互联互通,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电信技术》:目前我国互联互通基本状况如何?  
    随着监管力度的增加以及相关标准的及时制定,应该说目前互联互通的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目前,运营商在政府的指导下,能够从消费者利益出发,比较理性和公正地讨论互联互通存在的问题以及互联互通的重要性。运营商的共识是,互联互通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而且互联互通的经济效益不仅来自结算,对于每一个运营商而言,互联互通还扩大了他们的服务范围,极大地促进了业务的发展。例如,我国短信业务的互通,包括移动和联通短信的互通、移动与小灵通短信的互通等,与网内的短信业务相比,网间互联互通扩大了短信的服务范围,促进了短信业务的发展。目前我国短信的业务量增加很快,2005年接近达到3000亿条短信。  

    目前传统电话网的互联互通问题已逐步规范化,现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互联网间互联互通的质量问题。因此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已加强了对互联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的监管,并开始制定互联网互联互通的质量指标和相应的测试方法。  

    2、关于国外互联互通的情况  
    《电信技术》:国外对互联互通是如何监管的?  
    国外在网间互联互通方面的监管也是逐步进行的,开始主要涉及运营商间互联的基本规定。因为一个新的运营商出现必须要与原有的运营商互联,这种互联仅靠运营商间的协商有时是很难解决的,例如,日本在开始互联互通时新的运营商抱怨与原有的运营商连接困难,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连上而且还不稳定。因此监管部门首先要对互联做出相应的规定,比如规定主导运营商负有提供互联的义务,并规定互联的时限、责任等。  

    其次必须有合理的网间结算方式。在业务互通方面,也要提出一些基本要求。例如,端到端的业务必须要实现互通等。国外对互联互通方面的监管也是逐步完善的,互联互通在初期表现为网络联不上,或互联需要的时间很长,随着监管部门的管理与协调,这些问题解决起来还是比较快的,主要是随着业务的发展、网络的演进,需要研究一些新的问题,包括VoIP、互联网、网络演进中的互联互通等。  

  《电信技术》:国外如何处理不同运营商间关系?  
    不同运营商间的互联互通在规范化以后,很多问题是由运营商之间进行协商确定的,包括业务是否互通、互通如何结算、互通造成的成本如何分摊等。运营商也会本着双赢的原则进行讨论和协商,当有些问题协商不了时,政府会进行仲裁。例如,网间中继的投资和扩容这一类问题,美国的FCC、法国和德国的监管部门明确表明这一类问题包括投资的分摊、中继数量等问题应由双方运营商协商解决,而不是由政府来决定。  

    在业务互通方面,我国不同运营商也常有不同的意见:有些运营商认为该业务是自己开发的应该在其网内应用,不希望在网间开放;有的运营商则希望在网间开放以扩大业务范围。业务的互通在国外也是经常由运营商决定。当然有些业务的互通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监管,而且还诉诸于法律。例如,网间号码携带业务,该项业务允许用户可以带着号码转网。这是一类属于消费者权益的业务,首先应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由政府来主导这些业务的提供,但是这类业务的提供还需要有一整套的管理和技术规定,通常需要相关委员会进行协商完成,最后由监管部门确定。  

    《电信技术》:国外运营商是如何考虑互联互通服务质量分配的?  
    网间互联互通的服务质量确实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向用户提供满意的服务质量的问题。在我国,一个本地网一般有3~4家的运营商,长途网约有5家运营商,还有6家IP电话运营商,而网间互联互通的服务质量与各个运营商网络的质量密切相关,因此当多个运营商网络互联时,服务质量的分配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而国际上很少出现一个本地网由多个运营商经营的情况。在这方面,国外比我国要简单一些。例如,在美国,运营商的情况比较简单,分为长途运营商和本地运营商,因此他们的服务质量只需要按照长途和本地分配,本地运营商就按照本地标准执行,长途运营商按照长途标准执行。而我国则要复杂的多。  

  《电信技术》:国外有哪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在互联互通方面我们经常借鉴国外的一些情况,例如,早期关于用户固定选择网络的问题,当时就是广泛地借鉴了国外的情况,了解到国外实现这类业务的网络状况和条件,而我国当时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像交换机的大量改造和需要投入的费用均不适宜我国在当时提供该项业务,从而停止了该项业务在当时的实施。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此国外的经验只能参考,特别是我国的电信网络发展很快,很多方面走在国际的前面,因此一方面我们要继续关注和吸取国外有益的经验,同时还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无论是在标准方面还是在监管方面都要把我国的互联互通做得更加完善。  

    3、关于我国互联互通标准化的情况  
    《电信技术》:互联互通是政府实施监管的重要方面,其中有关的技术标准是政府实施监管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信息产业部已经制定了近30种有关互联互通的标准,请问今年在这方面的重点是哪些?  

    我国在形成多运营商的竞争环境后,信息产业部科技司和电信管理局一直在进行互联互通标准的研究和制定。2003年信息产业部科技司为了进一步促进互联互通标准的制定,为给运营商创造一个协商、公正的环境,成立了由六大运营商和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组成的互联互通标准工作组,共同研究和制定相关的标准。截至目前我们已经制定的互联互通的标准近30项,包括《网间主叫号码的传送》、《网间计费的补充规定》、《网间的服务质量(呼损和时延/回声)和测试方法》等,同时制定了短信系列标准和业务标准,其中业务标准包括《一号通业务》、《网间800业务》、《网间主叫号码显示限制业务》、《网间中继扩容》、《网间紧急业务的路由》、《IP网间互联总体技术要求》等。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一个本地网一般有3~4家的运营商,长途网约有5家运营商,还有6家IP电话运营商,因此我国的网络情况较国外复杂;同时我国的互联互通是在网络规模较大和电信大发展时期进行的,因此运营商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互联互通标准工作组在制定标准时,首先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从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并充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量减少对现有网络的改造,制定运营商都可以接受的标准,而且这些标准有很强的操作性。应该说,互联互通标准的制定与一般标准相比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目前互联互通的标准工作逐渐从传统网的互联互通转向下一代网络以及各种新业务的互通,包括互联网的服务质量、多媒体短消息互通、可视电话互通、号码可携带研究、软交换网络互通以及3G网络的互通等。各运营商普遍希望互联互通的标准能适度超前,即在网络建设之前就可预先制定的标准提前执行,尽量避免后期对网络的改造。目前互联互通标准工作组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正在紧张而有序地开展工作,我们的目标就是进一步促进网间的互联互通,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电信技术》:技术措施和技术标准是解决互联互通问题的重要手段。《电信技术》杂志作为一本以技术为主的杂志,很愿意而且也应该在这方面做好支撑服务工作。您看我们主要围绕哪些方面进行宣传介绍?  

    互联互通的标准涉及到网络设备的要求,其中部分标准还需要对现有的网络设备进行改造。感谢《电信技术》杂志,为互联互通标准的宣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使运营商、设备制造商可以及时探讨互联互通中存在的问题、实施的技术方案和管理建议等,有利于互联互通标准的执行,更好地促进多运营商情况下的互联互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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