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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要求,为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售电市场主体。

  第三条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等部门按职能依法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四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括“电力销售”等内容。

  (二)资产要求。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第五条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营销和财务人员等,总人数不少于20人,至少拥有2名高级职称和5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义务。

  第六条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增量配电业务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准入流程

  第七条售电公司准入实行“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三备案”制度。

  省能源局负责售电公司准入管理,湖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售电公司注册服务。

  第八条售电公司向省能源局提出申请,提交售电公司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信用承诺书(样本见附件2)、资产和信用证明、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情况表(样表见附件3)、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证明材料、企业资质和主要业绩情况。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省能源局收到申请后,分批将符合要求的售电公司基本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等,通过省能源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纳入湖南省售电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可提交补充材料申请再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核实处理。

  第十条列入目录的售电公司向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申请注册,提交信用承诺书、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资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售电公司注册,不能如期完成注册或对注册存在异议的,由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报省能源局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底将售电公司注册情况,报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省能源局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网站、省能源局网站和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能源局和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申请变更。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售电公司应再次承诺、公示。

  第十四条条件成熟时,省外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持已注册交易机构开具的资信证明并经省能源局及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确认后可直接参与我省电力交易。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度安排,按照国家和我省电力交易有关规定,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售电公司不得串联垄断供电价格,不得有失公允增加用户用电成本。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在省能源局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参考中国报告网发布《2018-2023年中国电力行业产业市场现状规划调查与投资前景规划预测报告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出现经营困难,可能严重影响配电网有效建设、运营或可能无法保障合同用户安全用电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交易合同,通过湖南电力交易中心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债权债务和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省能源局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省能源局网站、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实施强制退出。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能源局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电力市场时,还须妥善处置好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任务。

  第二十二条省能源局收到售电市场主体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通过省能源局网站、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能源局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售电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并在省能源局网站、湖南电力交易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省能源局网站、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和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省能源局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市场主体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作为金融机构降低其融资授信等级的参考依据。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能源局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售电公司资质确认申请表

  2、信用承诺书

  3、售电公司从业技术人员资质情况表

  附件2:

  信用承诺书

  __________(市场成员名称),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售电/配售电)企业,企业所在地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资产总额:__________,年售电量不超过________亿千瓦时/不限制,供电电压等级_______千伏(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填写),供电范围__________(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填写)。

  本企业严格遵循湖南省参与电力市场的各项准入条件,严格按要求配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人员、技术条件,自愿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并公开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本企业严格按照准入条件规定的售电量范围开展售电业务。

  3.本企业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拥有一名及以上高级职称和三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4.本企业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5.本企业将按时办理完成和正确使用电力交易平台第三方数字证书认证,保障账户和电力交易平台数据安全。

  6.本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保证公示和提交的材料信息完整、准确、真实,不存在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7.本企业对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相关政策和规则已进行了全面了解,知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市场规则和交易机构有关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8.本企业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客户信息。

  9.本企业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

  10.本企业严格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11.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指定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按要求提供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和信息,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12.本企业自愿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政府执法部门及其授权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本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省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电力交易机构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则,保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和职责义务。本企业及其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售电公司须对1-13条内容作出承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1-13条基础上还须对以下14-22条内容作出承诺:

  14.本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资产总额的20%。

  15.本企业拥有20名及以上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其中拥有2名及以上高级职称和5名及以上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16.本企业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17.本企业承担经营区域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18.本企业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经营区域内配电网,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负责经营区内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19.本企业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20.本企业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承担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监管责任。

  21.本企业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22.本企业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和相关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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