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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促进政策密集出台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提高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管理,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1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通知》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同幅度调整省级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价,确保将提高基金征收标准政策落实到位。并要求切实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等基金征收管理。《通知》指出,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与常规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成本相对较高,因此我国在销售电价中征收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加以补贴和扶持。近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迅速发展,补贴资金也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的缺口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经济效益,对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2015年,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再创新高,累计约300亿元。此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1.9分,预计可多征收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190亿元,将弥补一部分补贴拖欠费用,并对风电、太阳能发电等企业形成实质性利好;但由于多征收的资金尚不足以覆盖目前累积的补贴缺口,预计未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还将提高。此外,由于此次征收范围不包含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因此不会带来居民生活用电成本的提高。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建立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保障实现2020、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20%的能源发展战略目标,2016年3月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重要性、建立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制定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研究完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体制机制、分步开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工作。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通过附件的形式,公布了202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指标,其中,北京、天津、河北等地全社会用电量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比重到2020年达将到10%,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内蒙古、新疆、甘肃等地区将达到13%。

        总体来看,可再生能源代表未来能源发展的方向,是减排温室气体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对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制定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能源发展规划编制及实施,并建立相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有利于在能源规划、建设、运行中统筹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利于确保节能减排、提高非化石能源比重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2016年度风电并网消纳工作部署开展

        近年来,弃风限电一直是制约我国风电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2015年,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以下简称“三北”地区)风电弃风限电问题进一步加剧,弃风电量达到339亿千瓦时,全国风电平均年利用小时数下降到1728小时,比2014年下降165小时。2016年是“十三五”能源相关规划发布和实施的关键一年,从电力供需形势和电力运行现状看,“三北”地区风电消纳的形势依然非常严峻,若不采取有效措施,弃风率可能在2015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攀升。

        为促进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好风电开发利用工作,2016年3月18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度风电消纳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委、派出机构及企业充分认识做好风电并网消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控制弃风严重地区各类电源建设节奏、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深入挖掘系统消纳风电的潜力、积极开拓风电供暖等风电消纳方式。并明确指出,2015年弃风较严重或弃风率增长较快的地区,包括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2016年度暂不安排新增常规风电项目建设规模。

        目前,弃风限电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风电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做好风电并网消纳工作是我国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和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通知》的下发,将对各派出机构风电并网消纳专项监管工作的开展起到督促作用。同时,随着相关措施的落实,2016年度风电弃风限电趋势有望扭转。

        光伏发电扶贫工作有序推进

        自2014年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工作方案》以来,我国光伏扶贫工作有序推进,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进入2016年,光伏扶贫工作依旧备受关注。为切实贯彻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扎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要求,2016年1月8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加快贫困地区能源开发建设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将“精准实施光伏扶贫工程”列为六项重点任务之一。2016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五部委联合相继下发《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重申了光伏扶贫的意义,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光伏扶贫的目标、原则、重点任务、配套措施和相关的工作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使得光伏扶贫路线更趋清晰。

        光伏发电扶贫相关政策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

        《意见》提出,在2020年之前,重点在前期开展试点的、光照条件较好的16个省的471个县的约3.5万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以整村推进的方式,保障200万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每年每户增加收入3000元以上。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可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

        《意见》明确,要以“精准扶贫、有效脱贫,因地制宜、整体推进,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公平公正、群众参与,技术可靠、长期有效”为实施光伏扶贫工作原则,并确定了准确识别确定扶贫对象、因地制宜确定光伏扶贫模式、统筹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建立长期可靠的项目运营管理体系、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服务、建立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制度、加强技术和质量监督管理、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等八项重点任务。

        此外,为确保光伏扶贫工程的顺利实施,《意见》还提出了优先安排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规模、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切实保障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资金发放、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四项配套政策措施。同时,《意见》还要求加强光伏扶贫工程组织协调力度,为实施光伏扶贫试点工程提供组织保障。

        光伏发电清洁环保,技术可靠,收益稳定,既适合建设户用和村级小电站,也适合建设较大规模的集中式电站,还可以结合农业、林业开展多种“光伏+”应用。在光照资源条件较好的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光伏扶贫,既符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又符合国家清洁低碳能源发展战略;既有利于扩大光伏发电市场,又有利于促进贫困人口稳收增收。总体来看,《意见》的出台将推动全国各地光伏扶贫工作的开展,在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同时,也将为光伏产业发展带来契机。

        流域水电管理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随着我国大型水电基地建设不断推进,主要河流梯级开发格局已初步形成,但流域水电运行监测和管理薄弱的问题日益显现,流域开发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尚不完善、流域开发利益协调机制不够健全、流域开发影响综合监测体系尚未建立,影响了流域水电管理和综合效益的发挥。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促进水电协调、绿色、共享发展,2016年3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加强流域水电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通过加强流域水电全过程管理、建立流域水电协调机制、建立流域综合监测体系、构建数据共享平台等举措加强流域水电管理。具体来看,首先,在加强流域水电全过程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严格河流开发规划管理、加强水电建设过程管理、建立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并明确没有水电规划的河流不得开展流域水电建设。《通知》指出,河流水电规划是水电开发建设运行的重要依据,各级投资、能源主管部门须严格按照河流开发规划开展项目审核审批。没有水电规划的河流不得开展流域水电建设工作。对部分规划编制时间较早、开发规划不适应现阶段要求的河流河段,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协调发展的要求,适时组织规划修编工作。

        其次,在建立流域水电协调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完善流域水电开发协调机制、健全流域梯级联合调度机制,再次明确将逐步建立流域统一电价模式。《通知》指出,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流域水电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涉及的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库区经济发展等问题。同时指出,要结合流域电价机制改革,逐步推动建立流域统一电价模式和运营管理机制。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流域水电综合监测管理、建立完善流域水电综合监测体系,提升流域水电管理能力;并要求切实落实流域监测保护任务,构建流域水电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权威信息服务。

        总体来看,《通知》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和创新流域水电管理,探索流域水电综合管理新机制,强化流域水电开发运行协调,建立全流域全过程综合监测体系,对促进流域水电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16-2022年中国绿色电力市场产销调研及十三五投资商机研究报告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报告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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