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高校体育保险业法制环境现状分析。但这些法律、法规均没有具体针对性,也未对学生参与体育保险进行指导和规范。
学校体育工作是体育工作的大事,也是教育工作的大事。从事教育工作,必须重视体育,从事体育工作,必须重视学校体育。但是,越来越多的校园体育伤害事故对学校和学生都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阻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事后处理不力,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在此领域立法薄弱,而体育保险作为应对体育伤害事故的重要措施,在法律规范等方面也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法律的缺失造成了学校体育保险无法可依的现状。
教育部于2002年9月颁布实施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的各种责任,为学校在处理体育伤害事故时提供了依据。《办法》的出台,无疑填补了我国在学校体育伤害方面的法律空白,但其本身也存在各种问题。比如,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但是对于什么叫有条件并未作出明确限定,这就给了部分学校消极参保的托词。《办法》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相对较低,且其内容的制定是针对学生整个校园生活所面临的伤害,并不完全针对体育领域,所以对体育伤害的处理可操控性不强。
到目前为止,我国与体育相关的,且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是1995年8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它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专项体育伤害方面的立法不足,而且标志着中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新阶段。
但其中只有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第三章具体规定了有关学校体育的内容,只有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格检查制度,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整部《体育法》中都未提到有关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方法,也并未对学生参加体育保险进行任何规定。
大学生在体育伤害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划分责任人,在经济赔偿方面一般情况下都属于民事法律责任,且由于受害人的学生身份,以及高等教育的非义务性,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均适用于高校体育工作,也可以作为不同的体育伤害事故的判罚依据。但这些法律、法规均没有具体针对性,也未对学生参与体育保险进行指导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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