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互联网环境下中国电影市场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国内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也是电影公司冷落互联网的主要原因之一。
参考《中国电影产业发展格局与投资价值评估报告(2014-2019)》
缺乏对互联网的充分认识
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同时,电影公司的观念仍然较为保守与传统,还是集中于全国范围内下属院线的大力扩展,以通过数量上的增长,来提升其经济效益。实践证明,这种美好的愿景并不容易实现。据相关统计资料表明,我国2011年全年新建影院共计812家,荧屏新增3041块,每天平均新增8.33块荧屏。而与此同时,我国境内电影公司的数量却只有100多家,且大约九成左右的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这就表明,我国电影市场仅仅依靠增加实体影院的数量和规模来提高票房收益的想法未免有些一厢情愿。另外,从实际效果来看,这种大量增加一线影院规模的办法投入成本也较高,尽管也取得了一定收益,但从整体来看效果并不大。在当前市场经济激烈竞争以及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这种粗放型的运作模式也显得相对迟缓。而依托互联网进行运作的方式和实体影院的方式比起来,有着较强的普及性,且成本也相对可以控制,因此,国外成熟的电影运作模式对互联网的依赖性非常强。但纵观我国电影市场却发现,国内相当一部分电影公司很少涉足电子商务,甚至很少关注相关的市场,我们几乎很难通过搜索引擎直接找到国内排名前十的电影公司的网站。这种不注重网络市场的行为,不仅有损企业形象的塑造,而且也几乎等于撤出了网络市场的竞争,客观上也表现出了国内电影公司缺乏对互联网的认识。
互联网盗版严重,影响了电影公司的积极性
我国国内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也是电影公司冷落互联网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说来,个别网站在未经许可的条件下将大量原创的电影肆无忌惮地进行盗版,使得大量的消费者被吸引到网站当中,直接侵害了电影公司的利益。另外,国内针对互联网知识产权的法律还存在较多的真空地带,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也很难保护好电影公司的利益,因而使得电影公司普遍存在不信任互联网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电影公司对于开发网络市场的信心。换句话说,网络盗版的猖獗为观众观看电影提供了另外一种可能,大量的观众被截留,开始选择通过网络观看盗版电影。而且,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复制越来越精确,传输也越来越便捷,成本更是越来越低廉,这更为网络盗版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例如,发生于2005年的《星战前传3:西斯的复仇》盗版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该片在全球同步上映前的6小时,一家BT网站就提供了影片的下载资源,更为严重的是,该资源在一天之内被疯狂下载了10000多次。类似的例子数不胜数,可以说,网络盗版的猖獗程度是随着电影票价的升高而升高的,这就直接压缩了正版音像与一线实体影院的市场空间,对电影市场的经营秩序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最终影响我国电影工业的整体发展。
侵权责任的确认及追究困难
一是网络侵权主体具有隐蔽性。网络作为一种虚拟空间,身处其中的每一个用户均具有相应的虚拟身份,而他们所进行的行为一般仅限于数据交换与交流,并非真实世界里“物和物”的变换,因而赋予了侵权主体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来说,网络侵权指的是在没有经过原作者的许可,也没有付费就上传、下载或欣赏作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电影的版权。但是,此类侵权主体往往范围较大,有着匿名性以及不可确定性的特点,因此,一旦出现侵权问题,权利人要想找到相应的侵权主体的可行性与可能性相对较小。
二是网络服务商责任的追究十分困难。在网络侵权中,由于个人侵权行为难以追究,在侵权诉讼中,网络服务提供商更容易成为侵权责任人。它可以分为网络信息提供者(ICP)和网络服务提供者(ISP)。前者指提供各类作品和新闻等信息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是指提供网络连载和接人链接等物理基础设施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服务商的追究也有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是由于网络服务商毕竟没有真正地参加到文件的交换过程中去,相对于用户的行为,他们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难以确定服务商到底是直接参与了侵权行为,还是属于帮助侵权。另一方面是追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难免会导致著作权人、技术服务的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处在对抗的状态。
三是管辖权具有不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对电影网络侵权案件进行管辖的依据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但是,受网络空间自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与全球性的影响,而难以确定侵权行为的具体实施地,但侵权结果的发生地却遍布全世界。由于网络世界中并无国界,因而当事人利用互联网所进行的行为不能够在现实的物理空间里找到相应的地方,这种全球性导致传统管辖权区域十分模糊。这样一来,在互联网环境下,给电影版权的保护带来了新挑战。若不重视起来,及时找到解决的办法,电影侵权现象很可能会越来越严重。
过于看重票房纪录近年来,随着一线实体院线的大量增加,到电影院观影已经不再是人们生活当中的一项奢侈品,因此,随着影院顾客的增加,电影的票房也节节攀升,极大的鼓舞了电影公司的创作热情。但实践证明,这种单纯依靠实体院线的数量来提高票房收入的做法是非常被动的,其虽然能够带来短期的票房收入,但这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电影市场发展的本质问题,对于电影业的整体和未来发展方向也难以把握。而依托互联网平台对电影进行市场运作,却有着互动性强、实时性高以及跨越地域和时空的特点。如果观众对一部电影感兴趣的话,日均点击上亿也不足为怪,这时,观众通过点击获得的大量流量就能实现经济利益的转换。举例说明,2012年年度票房市场的最大黑马《泰囧》,其在上映21天票房就成功突破十亿元大关。该片取得如此大的成绩固然是诸多原因的结合,但不可否认的是,《泰囧》在网络上的受追捧程度也是该片最终获得12.4亿票房的重要原因之一,可见,其网络宣传取得了极大的成功。这就说明,互联网的获利空间非常大,在互联网环境下开发电影市场有着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但遗憾的是,当前相当一部分电影公司对于短期的票房收入非常看重,无力也无心拓展互联网电影市场,而这恰恰是我国电影业在发展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互联网传播给电影市场带来了挑战
可以说,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不仅给电影市场带来了无限的自由,也为电影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通常来说,网络电影的播放往往具有自由、互动和开放的特点,在给观众创造全新体验的同时,也有利于他们主体能动性的进一步发挥,而且也为电影市场的发展增添了一定的隐患。比如,奥斯卡电影艺术暨科学董事会曾宣布,任何影片若不是通过戏院公开首映,将不具备角逐奥斯卡奖的资格,这项新规定还特别点名不得透过网络首映。美国电影艺术科学学院两天后也发布一项规则:任何在互联网上首映的影片都不能参与奥斯卡金像奖的角逐。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播放模式还处在正统的地位。但是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家看电影,
主要原因有两个,其中一个是价格,一部刚刚上映的大片在电影院公映的价格自然不菲;另一个则是方便、自由,网络的普及与快速发展,电影院对人们的吸引力急剧下降。虽然,网上传输的电影效果与原版有一定差距,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谁也不能预料将来的网络会变成什么样子。这样的矛盾时有发生,对观众与影片发行商无疑都是一种不好的影响。与此同时,有关调查研究数据表明,电影产业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网络盗版问题,在2011年,非法下载量是每天15万部电影,现阶段,每天则达到30-50万部。由此可见,这种网络传播方式,让电影版权面临着新的挑战。事实上,现阶段互联网环境下的电影市场
在各种法规法规方面,尚未成熟。近年来,网络影视的侵权问题已经闹得越来越严重,引发众多视频网站与影视公司的多方洽谈,试图找到解决的途径,但也不了了之,网络影视侵权诉讼案还是屡有发生。网络给我们带来无限自由的同时,损害了部分电影制作者与发行商的利益,由于只要有破译电影文件的软件,我们可以无限制地在网络下载自己所喜爱的影片,一部新影片完全可以以压缩文件的格式在网上获得,电脑科技的发展使得新的文件压缩格式更加简易。而这些影片中大多数是未经电影发行商同意的,发行商的收益无法得到保证,因为大部分的电影收入来源于影片公映之后的销售。在互联网出现之后,电影商们多年来延续的盈利模式受到巨大挑战。前期的巨大资金投入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无疑会打击电影制作者的创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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