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颁发部门 |
政策名称 |
相关内容 |
2015.01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 |
一是提高单笔业务限额。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放宽支付机构开立外汇备付金账户户数的限制。二是规范试点流程。支付机构要取得试点资格,应先行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三是严格风险管理。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留存相关信息5年备查,并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外汇局将对试点业务开展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进行审慎监管。 |
2018.09 |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
2019.04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
支付机构应按现行结售汇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提供通过合作银行办理的逐笔购汇或结汇信息,合作银行应按照现行规定报送结售汇统计报表。个人项下结售汇业务,合作银行应根据支付机构的数据,在办理结售汇之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内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含)以下的区分币种和交易性质汇总后以支付机构名义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对于单笔金额等值500美元以上的逐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支付机构外汇业务项下的个人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便利化额度。 |
2020.05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 |
为贸易新业态提供服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展业原则,应完善贸易新业态客户身份识别和管理制度,加强客户信用分类管理,持续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与交易抽查验证,健全客户合规约束和分类标识机制,审慎办理重点名单内市场主体的外汇业务,指导客户合规办理外汇收支。 |
为助力外贸发展,我国先后五批共设立106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按各省数量分三个梯队,以东南沿海为先锋区,即广东、浙江及江苏分别以13个、10个、10个位列第一梯队;第二、第三梯队则逐渐向中西部内陆地区拓展。
分级 |
省份 |
数量 |
第一梯队 |
广东 |
13 |
浙江 |
10 |
|
江苏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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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梯队 |
山东 |
7 |
福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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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5 |
|
第三梯队 |
湖南 |
4 |
四川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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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3 |
|
吉林 |
3 |
|
安徽 |
3 |
|
江西 |
3 |
|
河南 |
3 |
|
湖北 |
3 |
|
内蒙古 |
3 |
|
黑龙江 |
3 |
|
山西 |
2 |
|
海南 |
2 |
|
贵州 |
2 |
|
云南 |
2 |
|
陕西 |
2 |
|
甘肃 |
2 |
|
青海 |
2 |
|
广西 |
2 |
|
宁夏 |
1 |
|
新疆 |
1 |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强化各经济体之间的贸易往来,全球经济合作不断深化,以及国民收入的的增加及消费观念的更新,加上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更加规范、安全系数更高,我国进出口跨境电商行业快速发展,交易规模不断攀升。2019年我国进出口跨境电商交易规模约10.5万亿元,同比增长16.67%。
受益于我国出境游人次不断增长,我国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量保持增长趋势。2015-2019年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量由8.67万笔增至188.43万笔,金额由0.48万亿元增至33.93万亿元。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跨境支付产业分析报告-产业竞争现状与投资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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