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颁布时间 |
发布机构名称 |
主要政策、法规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2018.1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
《广告法》 |
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的含义,对广告准则、广告活动、广告审查及相应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指出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
2 |
2016.12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 |
规范移动智能终端生产企业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行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要求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提供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网络安全,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
3 |
2016.07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
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
4 |
2016.06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和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
5 |
2016.05 |
国务院 |
《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推动融合发展国际合作交流。积极发起或参与互联网领域多双边或区域性规则谈判,提升影响力和话语权。推动建立中外政府和民间对话交流机制,围绕大型制造企业互联网“双创”平台建设、融合发展标准制定以及应用示范等,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结合实施“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运用丝路基金、中非发展基金、中非产能合作基金等金融资源,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产品、技术、标准和服务,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全链条“走出去”,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引进来”的能力和水平,利用全球人才、技术、知识产权等创新资源,学习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模式, 支持和促进我国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
6 |
2016.01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
将电子信息技术中的支撑软件、中间件软件、嵌入式软件认定为高新技术领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 15%的优惠所得税率。 |
7 |
2015.07 |
国务院 |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
1、鼓励企业抱团出海。结合“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支持和鼓励具有竞争优势的互联网企业联合制造、金融、信息通信等领域企业率先走出去,通过海外并购、联合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相互借力,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构建跨境产业链体系,增强全球竞争力。(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网信办等负责) 2、发展全球市场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整合国内外资源,面向全球提供工业云、供应链管理、大数据分析等网络服务,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互联网+”应用平台。鼓励互联网企业积极拓展海外用户,推出适合不同市场文化的产品和服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网信办等负责) 3、增强走出去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及相关中介机构作用,形成支持“互联网+”企业走出去的合力。鼓励中介机构为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供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税务中介等服务。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与企业共同推广中国技术和中国标准,以技术标准走出去带动产品和服务在海外推广应用。(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网信办等负责) |
8 |
2014.08 |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
《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
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融合的工作正式上社会经济发展日程,推动互联网成为新型主流媒体、打造现代传播体系。 |
9 |
2013.08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
面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热点,加快实施智能终端产业化工程,支持研发智能手机、智能电视等终端产品,促进终端与服务一体化发展。加强智能终端、智能语音、信息安全等关键软件的开发应用,加快安全可信关键应用系统推广。 |
10 |
2013.04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 |
要求获得进网许可的手机预装软件应当向工信部报备审核。在正式执行之前,为企业预留半年过渡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对产品进行改进完善,提高移动智能终端安全能力。 |
11 |
2013.01 |
国务院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
12 |
2013.01 |
国务院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规定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保护、许可使用和转让以及相应的侵权责任等。 |
13 |
2011.12 |
国务院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
充分发挥现有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的作用,依托宽带光纤、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服务和三网融合业务,着力推进网络技术和业务创新,培育基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信息服务。 |
14 |
2011.01 |
国务院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明确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地方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二、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二十世纪末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G)诞生,相较于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2G),二十一世纪初,第四代移动通讯技术(4G)的标准逐渐形成。4G促进了信息集成与行业融合,智能终端被更广泛的应用于金融、教育、交通、医疗、娱乐等行业。时至今日,随着手机逐渐成为生活的必需品,用户逐渐习惯于通过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使用通信媒介、工作工具、行程管理、事项提醒、应急照明等各类功能,解决生活各类场景中的多种需求。移动应用也在逐渐横向覆盖了各类功能领域的同时,不断深入拓展、发掘不同用户群体的差异化需求。
随着移动通讯技术的发展,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智能移动终端日益普及。根据IDC公开数据,2012年至2017年全球智能手机行业整体出货量保持波动增长,复合增长率达15.1%。根据IDC预测,2019年智能手机出货量将会继续上升,预计2022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将达到15.74亿台。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互联网行业分析报告-市场竞争现状与发展潜力评估》
随着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移动应用程序的发布、下载及相关管理也日趋完善,移动应用行业逐渐形成了由开发者、应用商店、用户构成的完整产业链。根据statista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2月,GooglePlay用户可以在260万个应用程序中进行选择;截至2018年7月,AppStore用户可以在326万个应用程序中进行选择。
随着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移动应用程序管理的日趋完善,移动应用程序的下载呈快速增长趋势。根据AppAnnie数据显示,全球移动应用程序的下载量从2015年的1,298亿次增长到2017年的2,054亿次,复合增长率为15.2%。预计到2022年,全球移动应用程序的下载量将达到2,582亿次,仍将保持较快速度发展。
随着全球信息技术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和普及,全球移动互联网普及率呈现显著提升态势。根据eMarketer统计数据显示,智能手机用户数将从2017年的24.5亿增长到2022年的33.2亿,复合增长率达6.27%。
移动互联网普及率的不断提高、智能手机用户数量的不断增长,为移动应用程序中广告推广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基础与持续红利。根据eMarketer的统计数据,2018年全球移动广告支出总额为1,890亿美元,预计到2022年,全球移动广告支出总额为3,548亿美元,复合增长率达到17.1%。
三、行业竞争格局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互联网行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技术创新频繁,市场化程度高。行业内发展较早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如谷歌、苹果、Facebook、亚马逊、腾讯、阿里巴巴等公司,成为各自细分领域中的巨头后,逐渐转化为平台型企业,构筑起移动互联网市场的现有生态环境。
全球移动应用市场的多元化需求移动互联网用户需求变化迅速,且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新的需求不断涌现,形成新的市场机会;移动互联网公司的产品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取得成功后,会将产品内容和商业模式在全球其他国家及地区进行推广,填补当地市场的空白。用户的差异化、精细化的运营将带来新的行业增长。因此,切实满足不同用户群体的差异化、新增需求,或开拓不同地域市场中存在的某类移动应用产品的空白,都为移动应用行业开提供了的发展机会。因此抓住先机、挖掘需求,并扩展用户规模,是目前行业内竞争趋势。
在面临新需求所带来的潜在市场增长时,中小型企业开发者在快速切入新的细分市场、满足新的用户需求方面更具优势。随着用户移动应用使用场景的增加,差异化的不断演进,未来某些细分领域可能出现与电商、社交等一样的头部用户需求,抓住机会的中小型公司可以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大型互联网企业,由于其覆盖的用户群体十分广泛,在切入细分市场时会面临产品端转型成本过高的风险。近年来,大型企业往往通过早期投资、内部孵化、兼并收购和流量合作等模式与中小型企业优势互补,通过资本运作和生态建设等模式来参与细分市场,获取精细化运营的红利。
四、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及盈利模式
随着移动互联网传输速度的发展、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平台巨头格局的逐渐稳固,移动应用程序行业主要形成两种种主盈利模式,即“免费+广告”模式和付费模式。
“免费+广告”模式是行业内十分普遍的盈利模式,即指不付费用户可以免费下载、使用移动应用,应用开发者或运营厂商基于其积累的用户规模所产生巨大的流量,以自身产品为载体,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广告平台或终端广告主提供广告服务,获取广告收入。
付费模式指移动应用开发者或其运营厂商在GooglePlay和AppStore等移动应用商店发布应用,同时在应用内提供付费特性或功能。应用商店为应用提供推广、引流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商店进行付费下载或购买移动应用内付费特性或功能。对于工具类移动应用,付费特性或功能可能包括皮肤、表情、功能升级;对于游戏类产品,可能包括付费道具等。该模式是目前正在逐渐增长的行业变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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