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增长的新需求要与新供给匹配,需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从非常小的切入口发现这些需求,增加新的生产和服务。在这种创新、创业的过程当中,互联网金融在供给侧改革增加新供给的产品和服务上提供了新的金融支持手段,尤其是以互联网融资租赁为代表的A2P模式能够实现互联网金融和中小企业需求之间的优质精准匹配,在满足创业者资金需求上具有巨大的优势: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 2019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行情监测与发展战略规划》
(1)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A2P模式是基于真实的交易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是投资人的实物保障,实现融资和融物双重功能的同时做到对债权和物权的双重保障,若承租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租金,则融资租赁公司可采取收回租赁设备、变现处置物权来弥补投资者债权受让损失,降低投资风险。
(2)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A2P模式的资金来源不再局限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资金来源渠道更加广泛化、多元化,更多地转向市场和社会公众,最大化地利用小额社会闲散资金,实现了资金与市场的无缝对接。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需要经过商业银行的复杂手续或获得发行股票、债券的苛刻资质就可以筹到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3)投融资门槛较低,社会参与度较高。
A2P模式投融资门槛相对较低,投资者可以直接在P2P网络平台上查询有关融资租赁项目的具体信息,自主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扩充了参与融资的目标人群,提高了A2P模式的市场认可度。
二、劣势(W)
“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是一个全新的领域,P2P网络平台自身的业务和经营模式还处于逐渐磨合和探索阶段,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A2P模式虽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还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导致某些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例如:现有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A2P的业务模式、准入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对于将一份债权拆分转让给数量众多且不特定的投资者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法律定位不明确很可能导致各种纠纷,进而产生制度风险。
(2)政府监管不力。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主要由央行和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监管,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职责,缺乏规范性运营的统一标准,可能出现无人监管和监管不力的局面,导致很多公司利用开展A2P业务为噱头,从事线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行为。另外,A2P属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新模式,监管机构对该模式的运作不甚了解,其监管能力受限。虽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但是尚未出台针对具体行业的监管细则,该行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监管盲区,无法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3)融资金额和融资期限受到限制。
A2P模式面对的社会公众投资者较多,在资金供给数量和期限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就资金数量而言,利用的是小额的社会闲散资金,无法满足生产设备、厂房仓储大型债权的转让;就资金期限而言,社会公众可接受的投资属于2—5年的投资,而融资租赁合同则属于超过五年的长期合同,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大宗的固定资产融资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4)人才的市场需求与人才素质的供给不匹配。
A2P模式是在“互联网+”的经济新常态下发展而来的,相关领域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没有跟上经济新常态的市场要求,呈现出高素质人才稀缺和专业水平低下的尴尬局面,人才的需求与供给不匹配,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三、机遇(O)
当前中国经济从短缺经济进入过剩经济阶段,我国的实体经济尤其是位于核心地位的制造业的发展陷入低谷,其需求萎缩、成本攀升,经济新常态要求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从供给端发力,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供给侧的重要内容,更应该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并挖掘出多层次的市场需求,给公众的投资理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1)创新融资租赁产品。
A2P模式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根据已有的经验抓住市场,推出新产品,向社会公众提供收益稳定、风险低的融资租赁产品,从而达到开发新用户、繁荣融资租赁行业、推动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爱投资在线投融资平台的理财产品包括“爱担保”、“爱保理”、“爱融租”等,这些产品在持有规定时间后,根据需要可自由定价,进入债权市场中进行转让,开发这些理财产品的原理跟A2P模式如出一辙,展现了创新融资租赁产品所带来的新的经济增长机会。
(2)开拓融资租赁新市场。
从企业规模来看,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5%,解决了75%的就业问题,实现了全国60%的工业总产值和43.2%的全国利税。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所服务的市场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由此可知,A2P模式的市场容量大,市场需求高,还存在更多更细的市场以待挖掘,前景广阔。从融资租赁资产行业分布来看,融资租赁资产总额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交通运输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工业装备、建筑工程设备和基础设施及不动产,该五大融资租赁资产总额约占总融资租赁资产总额的50%。可见,还存在大量的可供开拓的行业市场。
国家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体现了国家政策逐步向融资租赁行业倾斜,为该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与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进了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无疑是重大的政策利好,在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创新发展的背景下,相应减少了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对于A2P模式的完善和发展及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4)资金供给端持续发力。
随着A2P模式日趋成熟与完善,市场接受程度也会提高,更多的投资者愿意加入投资平台,资金供给端的资金供给量会不断增长,持续发力,给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新的增量改革空间。融资租赁资产是良好的资产证券化标的,在融资租赁发达的国家,资产证券化是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而资产证券化方式又增加了新的资金供给端。资金供给端的持续发力是抓住良好投资机会的基础。
四、威胁(T)
A2P模式拥有独特优势的同时,却也因存在着许多风险而影响着网贷市场。
(1)期限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存。
融资租赁公司所筹集的资金多用于大型机器设备,设备租期比较长,资金占用额较大,资金流动性较差。而“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A2P模式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型客户和个人投资者,这部分投资者对资金的流动性及安全性要求较高,可接受的投资期限较短。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使用上就产生了期限错配风险,进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2)资金池风险。
在A2P模式下,P2P网络平台会将筹集到的资金先放入资金池中,即第三方支付公司,之后再投放到各个项目,而不是直接划入借款人的账户。由于专业性不强、风险意识差和违规经营等原因导致该种方式的风险依旧较高,资金池中的资金很容易被挪用,一旦资金池出现枯竭,将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著名的e租宝事件就印证了此种风险所带来的危害。
(3)诚信风险。
A2P模式迅速发展的同时产生的诚信问题最为突出,特别是e租宝、快鹿等线下理财平台相继曝出问题,相关平台为了盈利而不择手段,这不仅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巨大资金损失,还降低了投资者对A2P模式的信心和期望,影响了行业的市场声誉和地位。
(4)承租人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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