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科技应用可分为三大阶段,目前我国金融科技处于第三阶段,强调业务前、中、后台的全流程科技应用变革。
近年来,受益于金融科技核心技术不断革新发展、传统金融机构渴望转型升级以及资本等利好因素驱动,我国金融科技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营收规模呈增长态势。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我国金融科技营收规模约为1.44万亿元,预计2023年将达到4.5万亿元。
同时,在行业发展向好趋势下,我国金融科技投入资金占比也呈不断提高趋势。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金融机构技术资金总投入达1770.9亿元,其中金融科技资金投入为362.7亿元,占比为20.5%,预计2023年将逐渐提升至23.5%。
但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众多问题,如诱导消费者过度借贷、金融科技公司过度采集用户数据,侵犯用户隐私等。
为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2020年我国监管部门出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项制度规范金融科技市场发展,为金融科技行业明确合规、绿色、健康和有序的发展方向,行业进入“强监管时代”。
时间 |
政策规划 |
要点 |
1月 |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 |
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也将进一步强化。 |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同时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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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其中,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办法》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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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
1、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2年盈利的条件;将创业板前股票报告网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由发行条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2、将发行价格由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折改为8折;将锁定期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由分别不超过10名和5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35名; 3、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
4月 |
《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 |
1、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涉及公开发行的同步实施注册制; 2、放宽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将不设涨跌幅、后续涨跌幅放宽至20% 3、保持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对增量投资者进行风险相匹配的适当性要求; 4、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便利投资者,取消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5、支持红筹结构企业上市。 |
5月 |
/ |
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研究引入单次T+0交易,保证市场流动性,从而保证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实现(所谓“单次T+0”,即日内买入后可卖出,或日内卖出后可再行买入,两个方向均限操作1次。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沪深两市的股票交易制度中,卖出股票后的资金已经可以再度买入股票(限1次) |
6月 |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 |
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应当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 |
7月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获客、产品设计、风控、催收等环节合规发展。 |
《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
其中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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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
《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
《准入决定》规定,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
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
《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 127 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
11月 |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杠杆率、贷款金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展业范围等。 |
12月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 |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金融科技行业发展迅速,在政策持续加码、监管趋严下,我国金融科技风险体系将逐步完善,部分不合规企业则被清退出场。同时,在现代高标准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国内外“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我国金融科技行业将进入全新发展阶段。(s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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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金融科技市场调研报告-市场深度分析与投资前景研究》
《2020年中国金融科技市场分析报告-产业竞争现状与发展战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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