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主要有船舶保险、运费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船东责任保险、石油开发保险。船舶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在作业、航行、停播、修理期间的船只,运费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发生意外事故引起预期运费收入损失的船只,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承运各类物资期间造成意外伤害的船只,船东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为船员与第三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船舶泄油污染海域的清除责任等,石油开发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海上石油开采过程中承担风险的被保险人。
基于海上保险的特点和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活动中要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我国海上保险行业历经萌芽期、探索期、快速发展期三个阶段。1876年我国开始承办海上保险,1992年我国《海商法》颁布以后海上保险逐步形成了较为系统和完善的制度。2010年12月,国内首家专业船舶保险公估公司——上海船舶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随后太保产险的航运保险事业营运中心与人保产险的航运保险运营中心也在上海成功开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船舶保有量持续增加,我国海上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根据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渔船船舶拥有量为2716艘,较上年同比增长5.2%;2019年我国渔船船舶拥有量为2806艘,较上年同比增长3.3%。
从海上保险中的船舶险来看,2018年我国船舶险保费收入为52.97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0.4%;2019年我国船舶险保费收入为55.51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4.8%。
2018年我国船舶险赔付金额为38.31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10.1%;2019年我国船舶险赔付金额为35.16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8.2%。
当前我国海上保险行业市场持续向好发展,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根据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海上保险业务全球占比仅为**%;2019年我国海上保险业务全球占比仅为**%。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海上保险行业分析报告-市场现状调查与投资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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