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用户类型划分,P2P借贷可分为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按种类划分,P2P借贷可分为汽车贷款、房屋贷款、消费贷款、三农贷款等。
P2P借贷作为既不同于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也不同于游走在灰色地带的民间借贷,致力于为资金供求牵线搭桥,为闲置民间资本寻找配对。
P2P借贷平台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信用甄别,解决了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且由于其参与门槛低、渠道成本低,拓展了信贷额度的范围弥补了银行信贷的盲点,贷款人分散投给多个借款人,风险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分散,所以P2P借贷能够在银行巨头的夹缝中取得如此快速的成长。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P2P借贷的监管力度,不合规的P2P借贷行业参与者相继出局。201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为P2P借贷平台划定四条红线:明确平合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019年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实P2P网络借贷合规检查及后续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启动全国P2P平台实时数据接入工作,并推动各地信息披露工作的进行。促进清理高风险、不合理的平台,帮助净化行业环境。
时间 |
政策名称 |
制定部门 |
主要内容 |
2014.03 |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明确规定了非法集资的行政认定,为P2P借贷平台划定四条红线:明确平合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运作;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
2015.07 |
《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 |
《意见》致力于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规范发展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消费信贷业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提供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创新型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 |
2015.07 |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 |
明确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出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 |
2015.0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 |
《规定》在划定24%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同时,进一步明确P2P平台的“媒介身份”;此外,指出P2P平台作为提供媒介服务的中介平台。无须随行担保责任,这被视为P2P行业未来去担保化的重要开端。 |
2016.01 |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国务院 |
《规划》加快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旨在发挥网络借贷平台融资使捷、对象广泛的特点,引导其缓解小微企业、农户和客类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难问题。 |
2016.02 |
《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 |
国务院 |
《意见》要求完善法规。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嬴资等监管规则,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 |
2016.08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含理暂行办法》 |
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结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拍保等内容. |
2016.10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国务院 |
《方案》明确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奖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信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天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读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食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
2016.10 |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银监会 |
《方案》明确指出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
2016.11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
银监会、工信部、工商总局 |
《指引》明确提出建立性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推动P2P借贷行业的合法合规发展。 |
2017.02 |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
银监会 |
《指引》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芳。 |
2017.06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七部门 |
《通知》明确整改实施阶段最迟的完成时间为2018年6月底。对于个别复杂情况将整改期最长延至2年。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台清理工作的实时,净化行业整体环境。 |
2017.08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
银监会 |
《指引》确立了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及业务规则。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和监管提供了清晰的制度依据。其发布标志着P2P借贷行业143制度框架基本完成。 |
2017.09 |
《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规范》。《互联网金融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系统规范》 |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
两个《规范》明确了个体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及存管系统的规范与原则,进一步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
2017.11 |
《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通知》要求各级小货公司监管部门自颂布日起不得新批设网络小额货款公司,禁止小货公司跨区域经营,防范网货风险。 |
2017.12 |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通知》对整改验收做出阶段性的详细部署,对备案登记完成时间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枚转让、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进—步解释说明,及时监警行业转向整治工作进度,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
2018.08 |
《关于报送P2P平台借款人逃废债信息的通知》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通知》明确表达整治逃废债行为人的意愿和决心,要求各地根据前期掌握的信息上报恶意逃废愤的借款人名单,并将协调征信管理部门将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和“信用中国”数据库,从而制约逃废债人,推动净化行业环境。 |
2018.12 |
《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货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意见》(简称区175号文》)有四部分内容:总体工作要求.有效分类、分类处置指引及有关要求,明确捉出将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并将进行名单制管理,此外将集中信息被露工怍要求,并明确相关工作完成时间为2019年3月底。《意见》的出台进—步明确了行业清退的方向和具体步骤。 |
2019.01 |
《关于进一步做实P2P网络借贷合规检查及后续工作的通知》 |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通知》(简称《1号文》)明确将启动全国P2P平台实时数据接入工作,并推动各地信息披露工作的进行。促进清理高风险、不合理的平台,帮助净化行业环境。 |
受国家政策趋严的影响,P2P借贷行业发展回归理性。从P2P借贷平台来看,2018年我国借贷平台数量为1021家,较上年同比增长-54.4%;2019年我国借贷平台数量为343家,较上年同比增长-66.4%。
从P2P借贷用户规模来看,2018年我国P2P借贷市场投资人规模为235.2万人,较上年同比增长-46.7%;借款人规模为268万人,较上年同比增长-43.7%。2019年我国P2P借贷市场投资人规模为**万人,较上年同比增长**%;借款人规模为**万人,较上年同比增长**%。
从未偿还本金来看,2018年我国P2P借贷市场未偿还本金为7890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35.6%;2019年我国P2P借贷市场未偿还本金为**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
从市场规模来看,2018年我国P2P借贷行业市场规模为17948.0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36%;2019年我国P2P借贷行业市场规模为**亿元;较上年同比增长**%。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P2P借贷产业分析报告-行业供需现状与发展商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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