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监管包括公共事业管理、环境保护、电力和投资建设等方面。其中,住建部及地方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是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及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对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及地方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力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家及地方发改部门负责垃圾焚烧发电投资建设项目的核准。在行业协会方面,本行业受到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等的指导和监督。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分析报告-行业供需现状与投资战略研究》
主要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职责情况如下:
部门 |
职责 |
住建部及地方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住建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
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国家及地方环保部门 |
国家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直属的环境保护最高行政部门,统管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和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导和协调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等。地方环保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告;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以及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等。 |
国家及地方能源管理部门 |
国家能源局为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局,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 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推进能源体制改革,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地方能源管理部门为地方发改委管理的能源监管办、能源监管局,其主要职责是:科学分析、细致研究、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地方能源监管职能;激活管辖范围内的行业活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等。 |
国家及地方发改部门 |
国家发改委负责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 局;负责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制订垃圾焚烧发电标杆电价;发改委各级部门负责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批。 |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 |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是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社会组织。协会主要活动 包括制订行业管理、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发展规划开展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及其技术经济政策研究;评估、审查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以及科研成果。协会下设生活垃圾处理专业委员会、建筑垃圾 管理专业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是全国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协会主要活 动包括开展全国环保产业调查,环保技术评价与验证,参与制订国家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等;为企业提供技术、设备、市场信息;组织实施环境保护产业领域的产品认证、工程示范、技术评估与推广。 |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关于行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序号 |
名称 |
生效时间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 年修订) |
2008 年 6 月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年修订) |
1989 年 12 月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订) |
1996 年 4 月 |
4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 |
1998 年 11 月 |
5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 年修订) |
2000 年 1 月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订) |
2000 年 9 月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修订) |
2003 年 9 月 |
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2004 年 2 月 |
9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 |
2004 年 5 月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 年修订) |
2005 年 2 月 |
11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 |
2007 年 7 月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2009 年 1 月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2018 年 1 月 |
3、产业政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属于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有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及扶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近年来的主要文件包括:
(1)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序号 |
时间 |
文件名称 |
颁布部门 |
相关主要内容 |
1 |
2019年1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 |
国务院 |
到2020年,系统构建“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 探索建立“无废城市”建设综合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试点城市在固体废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明显进展,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主要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全面安全管控,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事件零发生,培育一。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 |
2 |
2018年10月 |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18]104号 |
住建部 |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全方位、全过程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通过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导致水体黑臭的相关环境问题。 |
3 |
2018年6月 |
《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全面 加强生态环境 保护坚决打好 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发[2018]22号) |
国务院 |
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支持。 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推进农村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建立农村有机废弃物收集、转化、利用网络体系。 |
4 |
2018年3月 |
《生活垃圾焚 烧发电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条 件(试行)》(环 办环评[2018]20号) |
生态环境部 |
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有关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当选择技术先进、成熟可靠、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焚烧炉,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保证额定处理能力。 |
5 |
2017年12月 |
《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2166号)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国土资源部 |
应提早规划、合理布局、明确厂址,切实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序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与“三区三线”配套的综合空间管控措施要求,尽量远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项目选址确定后,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严格控制周边土地开发利用。 |
6 |
2017年3月 |
《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
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分类后的有害垃圾得到安全处置。统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利用设施,积极探索建立集垃圾焚烧、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于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安全化、清洁化、集约化、高效化配置相关设施。 |
7 |
2017年2月 |
《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 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环科技[2017]30号) |
生态环境部 |
对具有高健康风险的环境污染因素进行主动管理,从源头预防、消除或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切实增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实效性。 |
8 |
2017年1月 |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 理及再生利用 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49号) |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
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统筹规划、科学引导,加快形成“绿色生态、系统协调”的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格局。到 2020 年底,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
9 |
2016年12月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 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851号) |
国务院 |
加快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城乡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为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奠定良好基础。到2020年底,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城(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特殊困难地区可适当放宽。 |
10 |
2016年12月 |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 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 [2016]65号) |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 部 |
继续加强落实“垃圾处理”以推动节能环保行业发展。提高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浓缩渗滤液、填埋气利用技术水平,加快村镇低成本小型垃圾处理成套设备开发示范。对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加强规划可行性论证,简化项目环评审批,规范工程验收,对位于环境敏感区的定期开展环境监督性监测。依托“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提供优质高效的纯低温余热发电、污染治理、垃圾焚烧发电、生态修复、环境影响评价等服务。 |
11 |
2016年12月 |
《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印发(发改能源[2016]2744号)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
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改造,加强余热余压、工业副产品、生活垃圾等能源资源回收及综合利用合理布局垃圾发电。 |
12 |
2016 年 3 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3) |
国务院 |
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的衔接加快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收运系统,提高垃圾焚烧处理率, 做好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建立全国统一、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测监控系统,推进环境保护大数据建设完善煤矸石、余热余压、垃圾和沼气等发电上网政策。 |
13 |
2014 年 3 月 |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 年)》 |
国务院 |
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完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加强城市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实现县城具备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按照以城带乡模式推进重点镇垃圾无害化处理,重点建设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实现重点镇垃圾收集、转运全覆盖。 |
14 |
2013 年 8 月 |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 号) |
国务院 |
为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探索城市垃圾处理新出路,实施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废弃物示范工程到 2015 年,所有设市城市和县城具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
87 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 35%以上。在 2015 年前把环保产业打造成国民经济新的支柱产业,并重申"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达到
87 万吨/日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达到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 35%以上。 |
15 |
2013 年 2 月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 |
国家发改委 |
指出“城镇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属于鼓励类产业。 |
16 |
2011年4月 |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 部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2011]9号) |
国务院 |
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到 2015 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8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因地制宜的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到 2015 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 3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 50%。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
(2)电力政策
序号 |
时间 |
文件名称 |
颁布部门 |
相关主要内容 |
1 |
2016 年 3 月 |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 号) |
国家发改委 |
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 是指电网企业(含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国家确定的上网标杆电价和保障性收购利用小时数,结合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落实优先发电制度,在确保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全额收购规划范围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
2 |
2014 年 12 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3003 号) |
国家发改委 |
鼓励发展生物质电热联产;提出规范项目管理,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
3 |
2013 年 8 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可再生能 源电价附加标准与 环保电价有关事项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
号) |
国家发改委 |
在保持现有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情况下,主要利用电煤价格下降腾出的电价空间,适当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脱销电价标准,新增除尘电价,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
4 |
2012 年 3 月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 号) |
国家发改委 |
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均先按其入厂垃圾处理量折算成上网电量进行结算,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 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 0.65 元;
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 |
5 |
2012 年 3 月 |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 号)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 |
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
(3)财税政策
序号 |
时间 |
文件名称 |
颁布部门 |
相关主要内容 |
1 |
2017 年 9 月 |
《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 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 |
将固体废物处置设备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切实落实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税收抵免优惠政策。 |
2 |
2017 年 7 月 |
《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 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 号) |
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生态环境部 |
进一步规范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市场运行,提高政府参与效率,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促进污水、垃圾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拟对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
3 |
2015 年 6 月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从事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享受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4 |
2009 年 12 月 |
《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 |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应满足的条件。 |
4、行业标准和规范
目前,我国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标准与规范主要包括:
时间 |
国家/行业标准名称 |
发布形式/文件编号 |
颁布部门或单位 |
2018 年 7 月 |
《垃圾发电厂运行指标评价规范》 |
DL/T1842-2018 |
国家能源局 |
2018 年 2 月 |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修订)》 |
CJJ128-2017 |
住建部 |
2017 年 7 月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 |
GB 51220-2017 |
住建部 |
2016 年 12 月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 |
CJJ/T 213-2016 |
住建部 |
2016 年 5 月 |
《生活垃圾焚烧厂检修规程》 |
CJJ 231-2015 |
住建部 |
2015 年 10 月 |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 |
CJJ/T 212-2015 |
住建部 |
2015 年 3 月 |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 |
HJ 192-2015 |
生态环境部 |
2014 年 7 月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
GB 18485-2014 |
生态环境部、国 家质检总局 |
2014 年 3 月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
GB 50869-2013 |
住建部 |
2013 年 5 月 |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
CJJ 27-2012 |
住建部 |
2011 年 12 月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
CJJ 93-2011 |
住建部 |
2011 年 12 月 |
《小型火力发电站设计规范》 |
GB 50049-2011 |
住建部 |
2011 年 1 月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建标 142-2010 |
住建部、发改委 |
2011 年 1 月 |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建标 140-2010 |
住建部 |
2011 年 1 月 |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 |
CJJ 150-2010 |
住建部 |
2010 年 8 月 |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
CJJ/T 137-2010 |
住建部 |
2010 年 7 月 |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
CJJ 133-2009 |
住建部 |
2009 年 11 月 |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
建标 124-2009 |
住建部 |
2009 年 7 月 |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
CJJ 90-2009 |
住建部 |
2009 年 6 月 |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
GB/T 18750-2008 |
国家质监总局 |
二、行业发展情况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按照成分构成、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生活垃圾一般分为有机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其他垃圾四类。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指防止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并充分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活动和措施,广义上包括收集、运输、回收、处理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并在上述过程中进行监测和管理活动。
相比一般的环保产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长期可持续性 |
区域垄断性 |
较强的政策导向性 |
技术密集和管理密集并重 |
实践性和先导性 |
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作为城市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的刚性服务需求,相应垃圾处理运营商可获得长期可持续的垃圾处理服务收入。 |
按照我国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运营商一旦获取某区域的特许经营权并正常运营,将在特定范围、特定时期内排斥其他运营商的进入,形成区域垄断。 |
垃圾处理行业是典型的政策导向性行业,行业市场规模、经营模式、技术选型、运行规范等各方面均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或受其影响较大。 |
生活垃圾处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众多的技术环节和业务环节,对垃圾处理服务商的综合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要求较高。 |
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由于起步较晚,且技术路线复杂,实践性和先导性很强。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有填埋、焚烧和堆肥等处理方法。目前,我国生活垃圾处理的发展格局是填埋是主导但增长缓慢,焚烧则快速发展,堆肥呈萎缩状态。根据数据显示,2017 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7.7%,其中,卫生填埋占比 57.23%;焚烧处理占比 40.24%;堆肥等其他方式占比仅为 2.53%。
项目 |
填埋 |
堆肥 |
焚烧 |
占地面积 |
700-1500 m/t |
110-150 m/t |
60-100 m/t |
选址难度 |
困难,特别是在市区极为困难。要考虑地质地形条件, 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污染,远离市区,运输距离远 |
较易,仅需避开居民密集区,气味影响范围小于200m,运输距离适中 |
可靠近市区建设,运输距离较近。但是近年来选址问题越来越敏感 |
管理水平 |
一般 |
较高 |
很高 |
主要风险 |
沼气聚集后容易引起爆炸,场底渗漏或渗漏液的二次污染 |
生产前要进行垃圾分成分析,此项工作无重大风险 |
焚烧不稳会影响发电生产,烟气治理不利会导致大气污染 |
地表水污染 |
完善的渗沥水处理设施,不易达标 |
可能性较小,污水应经过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 |
炉渣填埋时与垃圾相 仿,但飞灰较难处理 |
地下水污染 |
底场防渗,投资大 |
可能性较小 |
可能性较小 |
大气污染 |
有轻微污染,可用导气、覆盖、隔离带等措施控制 |
有轻微气味,应设除臭装置和隔离带 |
应加强对酸性气体、重金属、二噁英的控制和治理 |
土壤污染 |
限于填埋场区域 |
需要控制堆肥的重金属含量和 PH 值 |
灰渣不能随意堆放 |
优点 |
技术成熟,作业相对简单, 对处理对象的要求较低,在不考虑土地成本和后期维护的前提下,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相对较低。 |
资源化效果显著 |
占地较省,稳定化迅速,减量效果明显,生活垃圾臭味控制相对容易,焚烧余热可以利用。 |
缺点 |
占用土地较多,臭气不容易控制,渗滤液处理难度较高, 生活垃圾稳定化周期较长,
生活垃圾处理可持续性较差,环境风险影响时间长。卫生填埋场填满封场后需进行长期维护,以及重新选址和占用新的土地。 |
对垃圾中有机质含量要求较高;肥料中重金属含量不好控制,可能污染农田土壤;肥料销售半径和竞争力有限。 |
技术较复杂,对技术人员素质和运行监管水平要求较高,建设投资和运行成本较高 |
作为环保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的前端包括垃圾的收集、分类和运输,一般由市政环卫部门负责;行业的后端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上游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程设计及建设、设备及材料供应等,下游基本都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包括签订 BOT 协议的政府相关部门,即特许机关等。
三、行业市场供求状况
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增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迎来黄金发展期,尤其是垃圾焚烧处理增长较快。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表明:1978-2017 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从 1.72 亿人增加到 8.13 亿人,城镇化率从 17.92%提升到58.52%,年均增长 1.02%。而到2017年底,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至 21,520.9 万吨,年均增长率 3.94%。
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 年)》,预计全国总人口到 2020 年将达到 14.2 亿人左右,其中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将达到 60%,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仍将持续增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将稳步增加。
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已成为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占地面积小,处理比较彻底,并且无害,可以使得城市垃圾处理达到减量化,无害化。在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稀缺的现状下,焚烧方法逐渐成为主流垃圾处理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我国的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在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中的比例稳步上升,垃圾焚烧处理厂和焚烧垃圾处理量均快速增长。数据显示,到2017年,我国垃圾焚烧处理能力达到了298,062 吨/日,占无害化处理能力的比例上升至43.84%;我国垃圾焚烧处理厂增加至 286座,焚烧处理量增长至 8,463.3 万吨/年。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发展较不平衡,在空间地域上存在很大差异。现阶段,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主要分布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数据显示,截至 2017 年末,全国设市城市投运的处理设施数量中,东部地区占比高达50.05%。其中焚烧处理设施东部地区占比高达 73.18%。
根据《“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十三·五”期间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投资约 2,518.4 亿元(其中,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投资 1,699.3 亿元);全国规划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50.97 万吨/日(包含“十二·五”续建 12.9 万吨/日),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处理总能力的比例达到 50%,东部地区达到 60%。重点支持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的设施和贫困地区处理设施建设。
预计随着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城市规模的扩大,焚烧处理方式正逐步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延伸,从目前在建产能看,焚烧处理方式已经逐步在四川、广西、湖北等中西部地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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