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银行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研究》
一、“一委一行二会”的新型监管框架为行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今年 4 月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一委一行二会”的新型监管框架正式成立。同时,两会的合并过程中将各自拟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也构成了央行健全“双支柱”调控体系的重要一环。
我们认为,“一委一行二会”的新型监管框架将为银行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主要表现在:
(一)监管套利空间大幅减少,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业逐步进入混业经营阶段,“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暴露出缺乏协同、沟通效率低下等问题,主要表现在:(1)金融监管重叠和真空并存;(2)监管标准不统一带来监管套利的可能;(3)分业监管难以有效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各分立的监管机构不了解整个投融资业务链条,无法准确掌握被监管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风险和风险传染路径,不能满足全面监测和有效防控金融系统性风险的要求。
随着银保监会的成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逐渐走向综合化监管,将补齐监管真空,提升监管效率,大幅减少金融业监管套利的行为,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二)促进银保协同,增加银行利润来源
此次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以银监会为主导,将进一步促进银保合作,发挥协同效应。银行与保险天然就有合作的内在需求:一是银行与保险产品功能交叉趋同;二是银行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银保协同将使银行业和保险业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实现“1+1>2”的效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节约经营成本、扩大信息来源、拓宽经营渠道,对于银行来说,可改善产品结构、扩大产品范围、增加利润来源,从而实现双赢。
(三)推进银行综合化经营,有助于提高银行板块估值
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有 15 家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12 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7 家设立保险公司,5 家设立消费金融公司,4 家设立信托公司。银行业的综合性经营使银行各项业务之间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带来非利息收入占比的提升;同时,混业经营有利于银行分散风险,使银行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状况,降低贷款风险。银保合并使得混业监管体制迈出一大步,是对银行综合化经营的认可,有助于银行延伸业务边界、降低业务风险,从而提升银行板块估值。
二、鼓励创新,加快银行再融资进程
(一)上市银行未完成再融资 4705 亿,可转债超一半
从上市银行再融资进度看,上市银行上半年完成再融资项目并不多,主要是几家农商行完成了可转债的发行,规模较小,均在 30 亿元以下。但新通过的再融资方案却不少,规模也较大,包括:农业银行 1000 亿元的定增方案,目前项目推进非常快,已经收到证监会第一次反馈意见,预计下半年完成的概率较大,而南京银行 100 亿的定增也有新的进展,今年内完成的可能性也很大;可转债融资中,交通银行 600 亿、江苏银行 200 亿的可转债在上半年推出,还需要监管部门审批,平安银行、张家港银行在上半年也有新的进展;优先股发行中,仅有兴业银行在上半年推出了 300 亿的优先股发行方案,此外宁波银行在去年底推出的 100 亿优先股发预案也在 5 月收到证监会反馈意见。
整体来看,上市银行通过外源融资补充资本的需求还是比较旺盛的,其中既有监管压力趋严的原因,也有加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IFRS9 新准则的实施等多方面的综合考虑。截止 5 月 17 日,未完成的再融资方案合计规模达 4705 亿元,其中定向增发合计 1240 亿,可转债合计 2515 亿,优先股合计 950 亿。
(二)农商行可转债发行情况比较
1、发行与转股价
可转债是中小银行补充资本的重要手段,目前上市的 5 家农商行均有可转债的项目,其中常熟银行、江阴银行、无锡银行已经在上半年 2 月、3 月完成可转债的上市,并将在下半年 7 月底 8 月初集中开始转股。同样地,吴江银行的可转债发行方案已经在 3 月份通过证监会审核,但还未获得批文,预计下半年也能够上市发行,但转股可能要到 2019 年初;张家港行由于上市最晚,其可转债方案也推出最晚,目前还处于证监会审核阶段,预计年内也有望发行成功。
初始转股价的确定依据一般是: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不低于前 1 个交易日均价;不低于最近一期 BVPS 和股票面值。从常熟、江阴、无锡三家银行发布募集说明书的时间点来看,均在 2018 年 1 月,正值银行股价高涨的时候,随后银行股进入调整期,三家银行股价也均有所下降。截止 2018 年 5 月 18 日,三家农商行可转债的转股价均有向下修正的动作。其中,江阴银行因为“股价已经出现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与股份分配两个原因连续下调转股价至 6.92 元,降幅 24.45%;常熟银行因为股利分配小幅下调转股价 0.18 元;无锡银行因为股价连续下跌原因,下调转股价至6.85%,降幅 23.03%。
从最新的转股价来看,江阴银行、无锡银行当前股价与转股价最为接近,预计转股压力最轻,而常熟银行转股压力相对较大。
2、对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
发行可转债对上市银行来说,不仅是募集资金用于支持业务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在转股之后可以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有助于提高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及资本充足率。下表中,我们按照 5 家农商行可转债融资规模,测算在转股比例分别为 100%、50%和 20%三种情况下对公司资本充足水平的提升作用。
从目前情况来看,江阴银行、张家港行的资本充足水平较高。假设转股比例 100%的情况下,可转债能够提高江阴银行 2.79 个百分点,常熟银行 2.68 个百分点,无锡银行 3.02 个百分点,吴江银行 3.51 个百分点,张家港行 4.43 个百分点,因此,对张家港行和吴江银行来说,发行可转债对提高资本充足水平的作用最大。其他转股比例情况下,结论不变。
(三)2018 年底上市银行资本充足测算
六年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的时候,要求国内各大商业银行需要在 2018 年底之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根据要求,今年年末,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 11.5%、9.5%和 8.5%,对于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要求则分别低 1 个百分点。从静态来看,2018 年一季报显示,目前 26 家上市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均符合监管要求。
但从动态来看,2018 年部分银行资本充足水平仍有压力,可能需要借助外部融资。下表中,我们假设 2018 年银行加权风险资产增速为最近两年加权风险资产增速的平均值,最近一期的分红比例为 2018 年的分红比例(2018 年净利润为模型结果),从而计算出 2018 年的内源融资规模,进而得到 2018 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的动态测算结果。从结果来看,2018 年底各家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均能达标,但个别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达标存在压力。如贵阳银行这两项指标可能要低于监管要求,主要是其近年来规模扩展速度很快(加权风险资产增速超 40%),其结果要么需要外部融资补充,要么降低规模扩张速度或增加分红比例。
此外,民生银行、平安银行虽然在我们的测算模型中能够符合监管要求,但这两家银行在 2018 年已经采用了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IFRS 9),这会加大资本充足压力。我们认为,采用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很可能会对减少资本充足水平约 0.5 个百分点,因此,我们认为这两家银行也需要格外关注资本充足问题。
(四)TLAC 监管框架下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将逐渐扩容
1、TLAC 监管框架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TLAC 监管方案仅仅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其中就包括国内的四家大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因此 TLAC 监管办法对我国四大行的影响最为直接。
其一是增加了资本压力。由于我国四大行需同时满足 TLAC 监管要求与巴塞尔协议Ⅲ,据此计算,到 2025 年,四大行至少应达到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工商银行 20%、农业银行 19.5%、中国银行 20%、建设银行 20%;最终应达到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为工商银行 22%、农业银行 21.5%、中国银行 22%、建设银行 22%。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到 2028 年,四大行合计平均每年需补充资本金约 4122 亿元。
同时,TLAC 监管要求规定,TLAC 债务工具占 TLAC 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33%,而我国由于债券市场的不成熟,四大行发行的 TLAC 合格债务工具占比低,债务工具缺口较大,这也是我国四大行面临巨大资本金缺口的主要原因。
其二是抬高资本成本,影响盈利能力。根据有税版本的 MM 定理,随着银行要保有更多资本金,加权资本成本也将上升。同时,监管要求 33%的 TLAC 工具以合格债务工具的形式存在,合格 TLAC 债务工具的要求较为苛刻,包括无抵押、不可赎回、在特点条件下减记或转股,并且求偿付次序在一般债券之后。这些不利于债权人的条款将使 TLAC 债务工具的利率高于银行发行的一般债券,带来更多的利息支出。因此,随着加权资本成本的提升以及利息支出的增加,银行的盈利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其三是影响四大行的国际化进程。从短期来看,由于我国四大行资本充足率缺口和债务工具缺口均相对较大,因而从 2019 年开始直到达标的这段时间内,四大行的国际化进程势必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从长期来看,对 TLAC 监管框架的执行将促进我国四大行战略转型,该监管框架为我国四大行指明了发展方向,即向负债多元化、收入结构多元化方向转型。
对国内其他商业银行而言,TLAC 监管框架所反映出的要求为未来银行的发展指出了一条可能的方向,即增加主动负债,向负债多元化、收入结构多元化方向转型。因此,不排除未来将 TLAC 监管标准适当放宽后分层次适用不同范围的其他商业银行。
2、多项政策鼓励创新,积极应对 TLAC 监管框架
为应对新的新的监管要求,2018 年上半年,央行、银监会接连发文:
(1)关于降低合规负担:将拨备。3 月初,银监会下发 7 号文《关于下调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 150%调整为 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 2.5%调整为 1.5%~2.5%。这对降低大行既要满足国内严格的拨备监管又要满足 TLAC 监管面临的巨大合规负担起到积极作用。
(2)关于发行 TLAC 合格债务工具:2 月底央行发布了 3 号文公告,提出了“资本补充债券”的说法,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并鼓励发行具有创新损失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同时,3 月中旬,银监会也联合五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鼓励工具创新提供了新思路。
截止目前,上市银行中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均开始尝试发行新型的资本补充工具:
(1)中国银行。4 月 27 日,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拟发行不超过 800 亿的减记型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用于补充二级资本,同时拟发行不超过 400 亿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用于补充其他一级资本。
(2)浦发银行。4 月 28 日,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拟发行不超过 300 亿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