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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

       导读:中国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成本构成、利润来源方式都与一般的生产型企业和零售型企业不一样,其实质是从事借贷业务的企业(其中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如果直接按17%税率征税,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税负会增加。
参考:《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深度调查及未来五年竞争策略分析报告

       由于融资租赁行业本身的特殊性,该行业“营改增”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即使最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也没有完全妥善解决融资租赁行业的“营改增”问题。本文拟对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进行分析。

       一、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中存在的问题融资租赁行业在“营改增”前一直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但在2009年1月1日后,我国开始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全面转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了。此时,由于融资租赁公司仍然征收营业税,其在购买设备环节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无法顺利流转到下一道承租方进行抵扣。而很多承租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因此,正是这次增值税转型,使融资租赁公司的商业模式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为应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该公告协调解决了融资租赁行业仍征收营业税与承租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矛盾。即租赁公司将原来的直租模式转变为回租模式,先由承租方购买设备,然后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从融资租赁公司回租。在回租模式下,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问题由承租方直接购买设备方式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要按实际取得的利息征收营业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2012年1月1日,我国开始在上海试行“营改增”试点改革,将融资租赁行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试点,以解决融资租赁行业由于原先征收营业税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的问题。但融资租赁企业并非生产型企业和零售型企业,其商业模式、成本构成、利润来源方式都与一般的生产型企业和零售型企业不一样,其实质是从事借贷业务的企业(其中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非金融机构)。如果直接按17%税率征税,融资租赁公司的增值税税负会增加。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但是,如何计算增值税税负一直是问题的关键。

       原先征收营业税时,税收政策上直接是按其取得的利息征收5%的营业税,其税基是利息,而非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基是融资租赁公司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税基的扩大,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充分享受到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如果承租方不是一般纳税人,融资租赁公司也难以转嫁增值税税负。即使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转嫁了,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还是增加了。

       二、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的完善路径分析师认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需要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的规定分回租和直租两种模式,分别规定不同的增值税处理方式。

       对于回租业务,由于已经解决了进项税抵扣问题,因此,回租模式的核心在于如何解决对融资租赁公司只按利息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分析师建议在保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法律效力的基础上,规定在回租环节,融资租赁公司只按利息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承租方是一般纳税人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承租方是非一般纳税人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消回租税率适用17%并给予实际税负超3%即征即退的政策,直接就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利息适用一个较低的税率,比如按6%征收增值税。

       对于直租业务,为解决进项抵扣和按利息征税的问题,分析师建议借鉴韩国的方法将本金和利息分离出来,本金按17%征税(或者按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税),保证进项税的顺利传递。对利息部分,和回租业务一样,直接适用一个较低的税率征税,并开具发票给对方。对于本金部分,是一次性开具发票还是在每次收取租赁款时分别本金和利息开具发票可以进一步考虑。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因为本金有进项税发票,无论是分期还是一次开,都不纳税。对于承租方而言,如果一次开具发票,承租方在未支付全部设备价款就取得了全部进项税抵扣,因此需要进一步权衡。

       以上的征税规则保证了不论直租还是回租,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是一样的,保持了税收中性。在模式选择上,融资租赁公司可自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直租还是回租。比如,如果是从事农机等免征增值税设备的租赁,就考虑用回租模式。而其他可以正常取得进项税发票的设备,既可以直租也可以回租,由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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