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探究殡葬行业收费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殡葬行业是由两项即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内容构成。 “殡”是指殡殓,它包括对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化妆、换衣、火化等一系列处置过程。 “葬”是指遗体的最终处置形式,即安葬。它可分为火葬、土葬、天葬、树葬、海葬等多种形式。
参考《中国殡葬行业现状调查与投资动向分析报告(2013-2017)》
据中国报告网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殡葬业曾一度名列前三,广州“坟爷”敛财数亿元的新闻,更是把殡葬业的高收费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本文将以殡葬行业的发展以及对连云港市殡葬行业的现状调查为基础,探究殡葬行业收费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一、殡葬的含义及殡葬行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报告网专家表示,殡葬行业是由两项即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内容构成。 “殡”是指殡殓,它包括对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化妆、换衣、火化等一系列处置过程。 “葬”是指遗体的最终处置形式,即安葬。它可分为火葬、土葬、天葬、树葬、海葬等多种形式。殡葬事业单位是鸦片战争后近代中国与西方文化交流的产物,最早出现于被英法等国的炮舰强行打开并成为外国通商口岸的城市里,如上海、广州等地。这些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主要为外国来华人员中的死者服务的,后来也有一些接受了西方文明的中国人死后到殡葬事业单位(殡仪馆)办理丧事。当时,殡葬服务内容以遗体土葬服务为主,直到全国解放都如此。现在形成的殡葬服务体系是因党和国家推行火葬和节约土地而建起来的。五十年代中后期以来建立了为火葬服务的专门处理机构———火葬场,那时的火葬场规模小,设备设施简陋,服务功能单一,除了火化遗体基本上就没有其他的服务了。改革开放后,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火葬场的建设和管理逐步由单一火化服务向多元化服务发展,并通过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使一大批火葬场逐步扭亏为盈。 1986年,根据民政部的要求,所有火葬场一律更名为殡仪馆。由此,殡仪馆的发展真正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多元化的轨道,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二、连云港市殡葬行业的现状
(一)殡仪馆。殡仪馆专门从事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服务工作。以江苏连云港为例,全市现有殡仪馆5家,市区1家,下辖四个县区各1家,5家单位全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据统计,截止2012年12月,全市殡仪馆共有火化机23台,专业运尸车辆118辆(馆属16辆,社会车辆102辆),职工203人。全市2012年总盈余254.14万元。(二)公墓。公墓是公共墓地的简称,指以地下墓穴为主要形式提供埋葬遗体、骨灰、骨殖及其随葬品的服务机构。我国大部分地区为火葬区,其公墓为骨灰公墓。连云港市现有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经营性公墓6家,总占地面积约780亩,全市经营性公墓2012年总收入约5000万元。
三、殡葬行业收费存在的问题
(一)殡仪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报告网专家表示,殡仪馆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政投入不足,经费紧张,造成一些乱收费行为的出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制服务现象严重。某些殡仪馆在为丧户提供殡葬服务时,本该由丧户自行选择是否需要的一些服务项目,只要丧户没说不选用,就会给丧户服务并收费,如整容化妆,遗体送来后,在丧户未明示不需要整容化妆的情况下,殡仪馆则为遗体进行整容化妆并向丧户收费;再如,通往火化间的小吊唁厅,厅内固定摆放盆景,在遗体火化前,殡仪馆会通知丧户进行遗体告别,后收取租吊唁厅和租盆景费用。这些费用不是由丧户自行选择服务项目而产生的,而是丧户被强制服务。另外,部分殡仪馆存在不准外买的骨灰盒进入的行为。《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和规范的服务委托书;所有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设施、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必须在委托书及清单中明确标示,供用户自主选择,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委托书,并据此向用户收取费用和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及规定票据。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签订服务委托书,无法体现丧户的自主选择权。
2.殡葬车监管不到位。仍以连云港为例,据统计,全市专业殡葬车辆共有118辆,但属于殡仪馆管理的车辆只有16辆,占车辆总数的14%还不到,大部分车辆都是社会车辆,其收费行为很难监管到位,矛盾比较突出。3.明码标价不够规范。根据《江苏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殡葬服务机构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服务程序、服务规范和规定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殡仪馆在收费场所基本做到明码标价,但是不够规范。如将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没有分开公示。
(二)公墓存在的主要问题
殡葬行业的暴利主要存在于经营性公墓的销售,既然是经营性的就必不可少的产生利润,但目前公墓的销售利润俨然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1.少数经营性墓地执行规定不严,依法经营意识淡薄,过分迎合群众不合理的办丧需求。江苏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公墓建设管理的意见》(苏民事〔2010〕7号)规定:根据省民政厅等九部门苏民福〔2009〕7号文件规定,经营性公墓经营单位自2009年3月1日起不得再建设出售超过规定面积的大墓、豪华墓。但连云港有些公墓仍然存在建造寿穴和超面积墓穴的现象。销售寿穴的行为在各个公墓普遍存在,某些县区的艺术公墓竟卖到几十万元一座,与当地百姓的经济状况、承受能力极不协调。
2.部分公益性公墓管理层次低,服务水平低,甚至建造报批手续不全。公益性公墓基本存在于乡镇一级,由于风俗习惯等原因,在农村大部分地区都选择自留地等地安葬,管理上确实很有难度,公益性公墓的数量与服务区域人口不成比例。
3.少数公益性墓地擅自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违规对服务区域外的人员销售墓穴。有需求就会有市场,本服务区域内需求不足时,在加上利益的驱动,自然就有违规对服务区域外的人员销售情况出现。4.非法公墓存在治理问题。对非法公墓的整治极易造成信访或群体事件,因其涉及到百姓的切身利益且社会影响较大。 “治”与“不治”都是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的相关主管部门必须把非法公墓扼杀在摇篮之中。
四、成因分析
(一)厚葬意识。 “入土为安”的传统葬俗决定了人们通常都要为逝者寻一块墓地,而厚葬被视作对逝者的尊重。我国传统上历来重视殡葬仪式,帝王以山为陵、军士马革裹尸、普通百姓讲究入土为安,“有丧者”吹吹打打,奔丧守灵,也一直是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如果某种东西人人需要,同时又是不可或缺,它常常会成为市场或资本逐利的机会,对于人们慎终追远的情感就是如此:仗着“活人不会在死者面前讨价还价”的人情假使,加之人的攀比心理,殡葬业各种乱象层出不穷,高收费、乱收费现象不绝,这是造成殡葬暴利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体制不顺。 《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设施,须报经民政机关批准。但出于利益考量,一些地方的民政部门在操作过程中将“准入审批权”转化为“经营独占权”,致使社会资本难以进入殡葬行业。另外,财政对这部分单位的投入不足,甚至某些地方的财政还要从殡葬行业的收益中“分一杯羹”。
(三)行业垄断。殡葬行业经历了从全额拨款到差额拨款直到自收自支的过程。作为事业单位,它直接介入行业的经营和管理;而作为产业,它是公众心目中的公益事业,担负着国家殡葬改革的重任。殡葬业行政管理和事业经营合二为一的现象,一直长期存在,高度的垄断经营导致了管理不力,给经营者巧立名目、漫天要价以可乘之机。目前,大多公营殡葬单位只是退出利润相对较低的领域,比如花圈、寿衣等殡仪商品的销售,即使完全退出骨灰盒市场,尚有利润更高的公墓项目。
(四)利益驱动。某些县区的殡仪馆和公墓名义上是独立的事业单位,实质其人事、财务等决定权都在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利益关系,不言而喻。一些地方政府为利所驱,“坟爷”事件是个典型案例,从当地政府手中承包了公益性公墓,然后当做获利的工具,公益性墓地摇身一变成为经营性的,之后,墓价的攀升可想而知。
五、几点对策
(一)加强殡葬新风宣传。市民群众要树立“厚养薄葬”、“厚养薄祭”的观念,从俭办丧事、搞祭祀,共同创建城市文明形象;要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积极倡导文明祭奠,可以采取树葬、海葬、网络祭祀等多种“绿色殡葬”的文明方式,为构建节约型、环保型社会做出一份贡献。
(二)加大财政必要投入。殡葬服务是面向全社会的特殊公共服务,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让殡葬行业回归公益本位,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投入责任。
(三)强化殡葬价格管理。在墓地价格问题上,一是地方政府必须首先摈除逐利心态。政府不想从中渔利,“坟爷”自然没了生存空间,天价墓地可能也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夸张。二是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管理。民政部日前表示,将出台《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保证中低价墓位纳入政府定价和指导价,管理规范中低价墓地。这方向值得肯定,但建议再进一步,禁止政府审批高价位的奢华公墓,把精力都真正用于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维护,并严格监管,防止公益性公墓在现实中“变脸”。
(四)逐步理顺殡葬体制。殡葬的体制问题还有很多漏洞需要改进,管理者又是经营者,经营者又有管理权,造成暴利现象在所难免。仅仅制订允许民间资本进入的政策,并不是打破垄断的根本,真正想要建立竞争机制,防止价格同盟同时又避免恶性竞争,就必须彻底改革原有的那套行政体制,扯断以往根深蒂固的利益藩篱,再辅以有效监督的法制,才能将殡葬服务的“公益”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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