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其次,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下,监管目标和职责较难明确,往往导致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界定比较模糊,容易导致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稳,使得金融监管当局无法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
从上述存在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市场监管比较薄弱是制约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
1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实行“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呈多头监管、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分散监管的特点。在监管主体方面,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管,同时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实施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监管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除外)。国有企业若要参与境外期货业务需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衍生工具业务实施监管。人民银行监管作为衍生工具场外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交易所。同时根据2003年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掌握功能型监管的权力,主要侧重于宏观方面的监控。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会计准则。当前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多头监管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导致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2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效果分析
首先,在这一监管模式下,各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行业进行相应的监管,当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问题时,就需要各个具体的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出台相应的措施来加以解决,解决问题的时间周期比较长,这显然不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上风险突发性发生的特点,使得监管措施不能及时对具体情况做出反映。这种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需求,往往导致市场上的风险得不到及时处理,从而错过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最佳时机。
其次,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下,监管目标和职责较难明确,往往导致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界定比较模糊,容易导致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稳,使得金融监管当局无法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
由上可见,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下,监管主体众多,监管成本较大,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已经不能适合金融衍生品市场日益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制。
要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要有针对性地设计出科学、有效、实用、超前的架构。结合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新的监管体制应该在避免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这就使得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现实意义更为突出。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复杂性,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应实行多层次监管。
从实践角度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重构的目标是要实现一元二阶三维动态无缝监管。所谓一元,是指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现银行、证券、债券、期货、基金、保险业统一监管,结束目前我国金融业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多头分散监管的格局。所谓二阶,是指在金融衍生品市场运行过程中,常态监管以市场自身体系维持,此为一阶;当市场本身的监管力量不足以解决市场风险的时候,政府监管的作用将自动发挥,以使金融衍生品市场有序合规运行,此为二阶。所谓三维,是指监管层、交易所和投资者三个维度的渗透式监管,即宏观上由监管层常态监管、中观上由交易所即时监控、微观上由投资者自我约束,三个维度彼此渗透,互为补充。
相关分析报告: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态势与发展前景预测报告(2013-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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