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对发行企业债券实施严格的限制政策,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国务院颁发)第10条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企业债券发行采取严格的额度管理,额度决定权在国务院。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权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现在的发改委)。
事实上,从199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发行审批的主要权力移交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从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企业财务状况、债券发行条款、评级担保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决定企业能否发行,只有在发行利率确定时征求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意见。2000年以来计委每年只特批少数大型企业发行债券。国家计委每年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等制定当年企业债券总体发行额度,并具体分配到中央各部门和地方以及各行业,反映了我国政府目前采取的是股票和国债优先的倾斜政策,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有限。2004年以前,发行企业债券每年最多也没超过500亿元,而且都集中在重点工程、大行业和大企业,一般企业很难得到发行债券的权利。
怎样从根本上打破我国企业发行债券的融资瓶颈,需要从政策上、制度上、管理上、操作上进行综合考量,推动企业债券市场的迅速发展,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融资需求。
在政策上,对不适应现时企业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正,营造比较宽松的政策环境。按照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遵循资本市场的规律重新制定债券市场管理办法。就具体内容修改而言,要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限定筹资形式,明确发债条件,强化评级与担保方面的规定,明确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细化法律责任,尤其对相关罚则要进行更为详细的规定。以此来进一步增强债券市场的透明度,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市场环境。
在效率上,建立高效快捷的绿色通道,为企业融资提供强力支持。政府对企业债券市场的管理应从计划指标管理向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靠拢;在发行制度层面上,企业债券发行由指标分配制应逐步向注册制、核准制过渡,减少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环节,企业只要有偿债能力、有资金需求并提出举债申请,政府主管部门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完成审批手续,由市场对发债主体进行评判。在审查中,政府应取消举债审批中的所有制观念,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还是具有相当规模的私人企业,只要经营合法、有偿债能力都可以通过举债筹资。
在流通上,发挥柜台交易市场分散和低成本的优势,将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到全国所有的金融网点,加快券商柜台交易系统建设,以方便投资者进行企业债券的买卖。让想进行债券投资的一切法人和自然人都能方便地参与到柜台市场中来,这样不仅有利于扩大市场主体,完善市场结构,还可为企业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创立广泛的市场基础,扩大债券市场的纵深空间,增强债券的流通性。
在信用评估上,根据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实际情况,应引入强制信用评级制度,逐步形成以信用评级机构为核心,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协助把关的中介机构组合。对中介机构实行归类合并和统一自律管理,引进国际权威机构的竞争,允许中、外资中介机构的合作或重组,是培育健全规范的中介机构责任制度的关键。同时要加强企业债券承销机构的尽职调查,使承销机构对债券发行风险和兑付风险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监督发行人做好自身的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担保上,为了防止或尽可能减少债券到期不能足额兑付的情况,建立比较完善的债券担保体系势在必行。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必须建立一套包括事前保障和事后保障两方面的偿债保障机制,以防止企业负债率过高和财务风险过大,约束企业经营中的道德风险,确保债务本息能够得到正常支付。
在品种上,鼓励金融品种创新。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设置,要参照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历程和实际情况。首先,发债单位有多种多样的组织形式,如行业公司、上市公司、公用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其次,在目前投资者风险意识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行人必须有充分的偿债能力,否则将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就必须从偿债资金来源或从信用基础的角度来分析我国企业债券的品种设置:一是以往的盈利和当前信用资质;二是未来稳定的现金收入流。据此,我国企业债券可设置两个种类:第一类可称为公司债券类,指严格按照公司法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是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也可以延伸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换股公司债券。这类债券的最大特点是募集资金不必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用基础在于以往的经营业绩和当前信用资历。第二类类似于国际上通行的市政债券类,主要由行业公司、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法人发行,募集资金须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用基础是发行人或投资项目稳定的现金收入流。
在价格上,由于债券是典型的利率型金融产品,价格主要受利率影响,因此,有必要在强调发展债券市场的同时,发展债券的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为机构投资者提供规避系统风险的场所。
据悉,为了促进企业债券融资的发展,发改委正在酝酿成立专门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委员会,改革现有的企业债券审核和发行方式。《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修改稿目前已正式提交国务院,将择机出台。其中,原来的一些条款作了重大修改,如允许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将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现行条例规定的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40%的限制将被放宽,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半年内可申请上市等等。这些措施的推出,无疑会给企业扩大发行债券开了绿灯,企业债券融资将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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