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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现状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导读: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现状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网络音乐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型音乐产业。

         参考《中国网络音乐市场专项调研与未来趋势研究报告(2014-2018)

         网络音乐(2009年文化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的审查内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是指用数字化方式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等信自、网络,以在线播放和网络下载等形式进行传播的音乐产品,包括歌曲、乐曲以及有画面作为音乐产品辅助手段的MV等。这是2009年文化部出台的《关于加强和}妇挂网络音乐的审查内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再一次明确规定的关于网络音乐的定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网络音乐的主体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通过电信互联网提供在电脑终端下载或者播放的在线音乐:二是无线网络运营商通过无线增值服务提供在手机终端播放或下载的无线音乐,又被称为移动音乐。同时,与传统的音乐模式相比,网络音乐产品没有物质实体,它是信息网络传播技术与音乐内容相结合的产物。
一、我国网络音乐市场发展现状

         网络音乐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型音乐产业。近几年更是发展迅猛,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2009-2011年网络音乐的用户由7.9亿人到10.86亿人,增涨了约3亿人,而合格的网络经营单位也由212家变成了152家,同时根据《文化部2010年度网络音乐发展报告》和《文化部2011年度网络音乐发展报告》显示,每一年无论从主体还是市场规模来看都比上一年增涨百分之十以上,如表1。

       由表1我们可以看出,2010年网络音乐总体市场规模比2009年增涨约14.4%,2011年又比2010年增涨约20.9%,而2010年网络音乐在线市场比2009年增涨约64%,2011年比2010年增涨约35.7%,在无线市场方面2010年比2009年增涨约9.8%,而2011年比2010年增涨约18.8%。
二、我国网络音乐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手机、电脑的普及,终端技术的迅速发展,触屏时代的到来,一方面推动了网络音乐产品和服务的不断更新,为网络音乐传播机制、商业模式的建立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管理制度不明确,侵权盗版、版权纠纷,技术手段缺失,原创网络音乐作品和人才缺乏以及网络音乐免费而导致负盈利等各种问题接踵而来,下面我们就从管理制度、版权、技术等方面看看具体问题:
(一)“混乱”的多头管理
          我国目前的网络音乐管理制度是多头管理制度。随着网络音乐的发展,由广电总局、工信部、文化部等部门的多头管理制度一路遭到质疑。一个合格的网络运营商既要有广电总局的“视听许可证”,也要在工信部备案,又要有文化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无论缺少哪一个,都有可能进入任意一个部门的查处范围的黑名单上。对于网络音乐多个部门多管齐下,最后变成空头管理,多头管理更多的是侧重于国家行政、公共事业管理方面,是为了防止个人或个体垄断和贪污腐败而建立的。但在我国,这样的管理机制反而会导致很多问题的发生,总结以下几点:
1.分工不明、责任重叠
          2010年4月文化部对网络音乐市场进行一次大范围的整改活动,文化部文化市场司下发了一系列整改通知,部署开展规范网络音乐市场秩序,整治违规网络音乐网站行动,对100多家没有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的音乐网站进行查处,其中被查处的一家音乐网站的负责人说:“去年年底刚刚广电总局查过,我们办了‘视听许可证’,然后今年年初工信部又要求备案,现在文化部又来查处,真的让人有点摸不着头脑。”
2.没有实质有用的规章制度、系统的法律法规
          文化部作为网络音乐的行业主管部门,从2003年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到2006年出台的《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下面称“意见”),再到2009年文化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下面称“通知”),最后2011年修订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有这一系列门面上的条条框框,但都还不能满足市场的发展和管理的需求,很多章法都是粗线条笼统的,主体审批和注销标准都不够细化。
3.存在管理漏洞
          2011年,文化部曾先后三次公布了违法的网络音乐产品和网站黑名单,并对它们进行重点查处。2012年5月底,文化部共对60多家网络音乐经营单位申报的近23万首进口网络音乐歌曲进行了内容审查,对近2万首国产网络音乐歌曲进行了备案。乍一看,文化部确实做了很多努力,可与市场中存在的违法经营现象相比还远远不够,由于主体审批把关不严,一些没有报备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擅自经营的违法现象并没有及时有效地得到遏制,导致鱼目混珠,整个网络音乐市场一片混乱。
4推卸责任,办事效率低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文化部是网络音乐的行业主管部门,一直以来,文化部不断出台各种条例规定来规范和管理网络音乐市场,对网络音乐进行各种审查审批,2009年还开发启用了网络音乐报审报备系统,实现从企业报审到批准全过程的网络化,大大提高了审查效率。但是,在2011年公布的违法网络音乐网站的黑名单中的一家网站负责人说:“我们半年前就填写各种审批资料来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可批了半年也没有批下来,后来就莫名的上了黑名单。”对此,很多网站对文化部的办事效率和能力感到很无奈。
(二)版权纠纷,众说纷纭
          对于我国音乐的版权管理是集体管理制度,所谓“集体管理”(《著作权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著作权有关的权力),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代为管理和行使权利,包括监管作品的使用、与作品的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作品使用许可证以及收取使用费并在著作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然而对于网络音乐的版权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默认为也是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集体管理。
          而非法下载和盗版问题一直是音乐市场发展面临的最严重挑战,成为困扰整个行业发展的难题,从2003年9月,华纳等唱片公司以未经录音制作权人许可,擅自上载音乐作品并在网上传播为由,将天虎音乐网推上被告席,并向其索赔37万元人民币,最后以天虎音乐网败诉而告终。这个国内首例宣判的网络音乐侵权案开始,这样的事件层出不穷。关于我国网络音乐版权管理存在的相关问题,总结以下几点:
1.盗版有市场
          所谓“盗版”,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作品、出版物进行复制、再分发的行为。而正版的网络音乐和盗版的网络音乐,我们忽略其质量差异后,二者的唯一差别在于价格,正版的网络音乐的价格既包括音乐的版权费又包括消费者上网搜索歌曲的上网费,而盗版的网络音乐的价格就仅仅是消费者上网搜索歌曲的上网费。由此而看,盗版的网络音乐作品不仅给网络运营商带来了利润,也让消费者节省了开支。同时,许多唱片公司为了打响歌手的知名度,默许盗版音乐在网络上传播,甚至有的还付钱给一些网络音乐播放器,让自己公司旗下歌手的新歌能在排行榜上多待一会。这样一来,红的是歌手,赚钱的是公司,而词曲的音乐创作人则根本得不到任何权益。
2.没有公开、透明、实时在线的网络音乐版权结算体系
          在文化部发布的《2011年度网络音乐发展报告》中显示,2011年我国网络音乐的总收入高达300亿,而在这300亿中,在线音乐市场收入规模为3.8亿,无线音乐市场规模为2-4亿(内容服务提供商总收入计),就在这不到10%的收入中,除去唱片公司、音乐网站等各种中间阶层的分成,最终能到音乐著作权人手中的只有3%-}%。对于这中间种种的点击率、下载率等音乐著作权人没有办法去查实其数量的多少,也没有任何明确的计算方法,所以这些都只是糊涂账,音乐著作权人也没有任何办法。
3.音著协没有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这样的组织本该是站在著作权人的角度,为著作权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可一直以来遭到著作权人的各种质疑。例如:2010年音著协会员代表与百度签订了合作协议,以X00万的价格买断了许多音乐作品一年的网络播放权。也就是说,无论著作权人的作品被点击下载多少次,一共就这么多钱。音著协只是通过这种方式来遏制百度的大规模非法链接,为了蝇头小利而放弃网络音乐正版环境的一方净土。同时,很多音著协会员中的著作权人表示,音著协的结算很慢,拖个一年半年是很正常的,有的结算也无法查询具体的版税明细账。
4.大众缺乏维权意识,音乐人维权性价比太低
          2012年10月20日,谷歌正式关闭了在中国的音乐搜索服务,原因是缺乏好的盈利模式,拥有巨大流量,却无法转化为经济收益。正是因为互联网免费资源成为常态,商业模式不成熟,大众的免费习惯已根深蒂固,想要让用户从自己的腰包中掏出一部分钱去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实在是有点困难,所以导致无法盈利、盗版猖撅。而著作权人和音乐公司对于盗版,维权发起过一次一次的讨伐,但都没有显著的效果。同时,音乐产业正在产权的诉讼上经常处于劣势,即便赢了官司,拿到的赔偿也堪称微薄,这就造成了违法成本低,而维权成本高的情形,这让著作权人在维权的路上力不从心。
(三)技术手段的缺失


         

(四)网络音乐标准缺失,局限的商业模式
          根据文化部2006年出台的《意见》和2009年印发的《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我国网络音乐的几大制度:一是对于网络运营商的许可制,也就是说网络运营商们必须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是对于进口音乐的准入制,也就是说盈利性的网络音乐作品必须要经过文化部的备案、审查、批准,才可进入市场:三是对于所有网络音乐作品的内容审查制,无论是盈利的进口音乐还是非盈利的网民自创音乐,内容上都必须经过文化部的审查。
          对于内容审查制是否有必要存在这本身就值得商榷,这与歌曲的著作权的自动生成制相违背。同时,对于内容审查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是网络音乐就必须全部审查,既包括网民自创、改编的音乐作品,又包括歌手已经发布的歌曲,这样不分类,导致对很多作品的界定比较模糊。对于原创网络音乐作品,毕竟大部分是草根文化,文化部的审查也没有一个透明的、明确的标准,导致网络上经常风靡一些低俗的、恶搞的,但却很“红”的音乐作品,从而不能规范网络音乐市场,为网络音乐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近几年,为了改善网络音乐负盈利的现状,网络音乐通过音乐和演出的结合,这成为网络音乐较早实现盈利的一种应用模式,有效地将社区、音乐、真人演出等元素相结合,以虚拟物品的形式直接向用户收费,既避开了版权纠纷,又减少了庞大的运营费用。可这样的盈利对于网络音乐市场现在的负盈利状态真是九牛一毛,真正要从现在的负盈利走向盈利,我们还有很大一步要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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