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民政部印发关于《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加快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养老服务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研究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秩序,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是指民政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认定、发布、使用、移出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开展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依托“金民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系统。

        地方民政部门按照“谁监管、谁列入”的原则,负责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惩戒对象名单。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同时,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因养老服务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非法集资或者欺骗手段销售“保健”产品等方式诈骗老年人财物的;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故拖延,逾期不改的;

        (五)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六)存在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等涉及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九)其他违反养老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严重违法失信情形。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六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人民法院网站、政府信息共享机制等多种渠道获取人民法院、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金融、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和消防救援机构等对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相关司法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的信息。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民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本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一)在办理备案时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承诺的;

        (二)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但尚未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重点关注对象名单有效期为6个月。重点关注期内,民政部门应当对重点关注名单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抽查检查频次。

        第八条 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前,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约束措施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无法取得联系书面告知的,应当公告告知。

        当事人对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异议的,有权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当事人自公告告知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被采纳的,不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陈述、申辩理由不予以采纳的,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九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包括以下信息: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

        (二)从业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

        (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

        (四)联合惩戒、退出信息等其他信息。

        第十条 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联合惩戒对象在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再次出现应当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情形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联合惩戒对象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日起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移出:

        (一)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二)按照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完成整改的。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收到移出申请后,应当进行核查,经核查,联合惩戒对象未再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已经履行相应义务、整改到位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书面告知。

        经核查,发现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发生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者未履行相应义务、整改不到位的,民政部门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联合惩戒对象不允许移出,并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约谈,督促其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养老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 因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而列入惩戒对象名单的,在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其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列入惩戒对象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四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

        信息发布前,对公民身份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隐去部分字段。

        第十五条 地方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对参与评比表彰、等级评定、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期间,不得被提名担任其他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四)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者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至永远逐出养老服务市场;

        (五)将其严重违法失信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发现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公布的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列入的民政部门举报反映,列入的民政部门应当于接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在公告平台发布更正信息。

        第十七条 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会员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措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记录档案,将与列入、移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关的证据、文书等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民政部,观研天下XZN整理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环卫车行业相关政策:提升环卫车的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我国及部分省市环卫车行业相关政策:提升环卫车的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环卫车是一种专用车辆,主要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市政道路维护、垃圾处理和城区环卫等工作。环卫车包括多种类型,如垃圾车、洒水车、吸尘车、除雪车等,各自承担不同的任务,如垃圾清扫、收集和转运、道路清洁、绿化养护等。这些车辆配备了特殊的设备和工具,以支持其清洁和维护城市环境的功能。环卫车在提升城市形象、改善空气质量、促进城市

2024年04月2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移动支付行业相关政策:进一步提升移动支付便利性

我国及部分省市移动支付行业相关政策:进一步提升移动支付便利性

移动支付,也被称为手机支付,是一种允许用户使用移动终端设备(通常是智能手机)对所消费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账务支付的服务方式。移动支付涉及将移动客户端、互联网、终端设备以及金融机构有效联合起来,形成一个新型的支付体系。这种支付方式不仅包括货币支付,还可以用于缴纳话费、燃气费、水电费等生活费用。移动支付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三种,包

2024年04月28日
我国自动取款机行业相关政策:持续保有并更新升级银行卡自动取款机等服务设施

我国自动取款机行业相关政策:持续保有并更新升级银行卡自动取款机等服务设施

自动取款机(ATM)是一种自动化银行服务设备,它允许用户通过使用磁卡或智能卡在24小时内进行自助金融服务。自动取款机的主要功能包括取款、查询余额、转账、存款(实时入账)、更改密码、支付账单、购买基金等。它是一种高度精密的机电一体化装置,可以通过磁性代码卡或智能卡实现金融交易的自助服务,从而代替银行柜面人员的工作。

2024年04月26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消防装备行业相关政策:加强航空消防装备的引进研发和配备推广

我国及部分省市消防装备行业相关政策:加强航空消防装备的引进研发和配备推广

消防装备是指用于灭火、防火以及火灾事故处理的各种器材和设备。消防装备的种类繁多,主要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系统、消防破拆工具、消防防护服、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耐火救生绳、防爆灯、太平斧、安全头盔、消防胶靴等。这些装备和器材各有其特定用途,如灭火器可用于扑灭不同种类的火灾,消火栓系统用于提供水源,而破拆工具如消防斧可用于破拆障

2024年04月2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安防电子行业相关政策:大力发展安防消防电子等产品

我国及部分省市安防电子行业相关政策:大力发展安防消防电子等产品

安防电子指的是涉及安全和保护的电子设备或系统。它通常包括用于监控、安全系统、门禁控制、紧急广播、消防报警等系统的电子设备。这些设备和技术旨在保护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安全。此外,安防电子还包括与安全相关的电子产品,如智能锁、烟雾探测器、灭火器等。这些设备通常与电子技术相结合,以提高其性能和便利性。

2024年04月2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污水治理行业相关政策: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

我国及部分省市污水治理行业相关政策:加快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

污水治理是一种综合性的技术工程,涉及到多个环节和技术手段。它可以有效地减少污水的排放,提高水环境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024年04月11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银行行业相关政策: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银行行业相关政策: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

智慧银行是传统银行、网络银行的高级阶段,是银行企业以智慧化手段和新的思维模式来审视自身需求,并利用创新科技塑造新服务、新产品、新的运营和业务模式,实现规模经济,提升效率和降低成本,达到有效的客户管理和高效的营销绩效的目的。

2024年04月0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疗美容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境内外知名医疗美容机构落户合作区

我国及部分省市医疗美容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境内外知名医疗美容机构落户合作区

医疗美容(Medical Cosmetology)是一种利用药物、手术、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不可逆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容貌和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的美容方式。医疗美容的目的在于维护、修护和塑造人体美,同时增进人的生命活力。这种美容方式通常包括手术和非手术医学手段,可以解决各种皮肤和身体形态问题,如通过双眼

2024年04月01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