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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国网络新媒体行业发展威胁及战略分析(图)

         一、网络新媒体产业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西方发达国家对互联网的控制威胁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信息安全

         目前,国际互联网由美国非营利组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InternetCorporationforAssignedNamesandNumbers,ICANN)管理。

         ICANN成立于1998年10月,是一个集合了全球网络界商业、技术及学术各领域专家的非营利性国际组织,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gTLD)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系统的管理、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简言之,就是负责互联网域名管理的机构,它决定着互联网技术的取舍、网络通信协议的制定、域名和IP地址的分配、域名登记与出售以及相关政策的制定。ICANN成立以来一直受美国商务部控制,美国商务部每隔几年都要与ICANN续签合同,行使对于ICANN的监管。今天全球互联网的13台根服务器中,1台为主根服务器,设置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的杜勒斯,由美国VeriSign公司负责运营维护,全世界所有的顶级域名都是由这台母服务器来确定的,即使是中国的顶级域名.cn同样依赖于根服务器;其余12台全部为辅根服务器,9台在美国,另外3台分别设置在英国、瑞典和日本,但控制权也牢牢控制在美国手中。通过管理和维护主、辅根服务器,美国掌握了世界各国域名信息的第一层级管理权。很多国家将ICANN视为由美国主导管理的系统。而且,互联网如今已经提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甚至在某些时刻成为军事手段,如美国和以色列对伊朗采取的网络战行为。伊拉克战争时,美国政府便行使了对ICANN的否决权,终止对伊拉克顶级域名.iq的解析,伊拉克的网络陷入瘫痪。

         从技术角度讲,美国政府可以通过ICANN对其他国家的网络进行监控,通过截取顶级域名的解析报文,统计某个国家机要核心网站的访问流量和通信行为,分析出该国机要事务的进展状况。

         由于国内互联网都以通用顶级根域名服务器进行解析,当这些顶级域名解析出现故障时,中国的互联网就会出现断网现象。在互联网中,供一些特定组织使用的顶级域以其代表组织英文名称的头几个英文字母代表,通用顶级域名包括以.com(商业机构)、.net(从事互联网服务的机构)、.org(非营利性组织)结尾的常用域名等。2013年,国内曾经发生过两次根域名故障,一次是2013年7月6日,上海联通DNS设备发生故障,导致2G、3G的手机用户无法上网。另一次是2013年8月25日,.cn根域名服务器全线故障。2014年1月21日,国内通用顶级根域名服务器.com解析出现异常,全国有2/3的网站访问受到影响。故障发生后,中国用户在访问时,都会被跳转到一个IP地址,而这个地址指向位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卡里镇的一家公司。有关专家称,现在不论是单独的黑客还是国家机构有组织的行为,都能对人们赖以生存的网络造成巨大的破坏。

         (二)大量地使用国外公司的设备和核心技术对我国的信息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大部分依赖思科、微软和英特尔等美国企业。在涉及政府、海关、邮政、金融、铁路、民航、医疗、军警等国家关键信息的基础设施建设中,频频出现美国“八大金刚”(思科、IBM、谷歌、高通、英特尔、苹果、甲骨文、微软)的影子,特别是美国思科参与了中国几乎所有大型网络项目的建设,占据了中国电信163骨干网络70%以上的份额,把持着163骨干网络所有的超级核心节点和绝大部分普通核心节点,更是占据了中国联通169骨干网络80%以上的份额,把持着所有超级核心、国际交换节点、国际会聚节点和互联互通节点。这种情形,无疑对我国信息安全构成了潜在威胁。更严重的是,在密码后门、加密算法及协议设计等方面,思科IOS系统却有着鲜为人知的缺憾和威胁。2010年的黑客大会上,IBM互联网安全系统公司的研究人员TomCross论证说,黑客可轻易地利用思科IOS操作系统中的后门,对路由器进行管理配置,进而将整个网络置身于未知的风险中。

         目前,国内政府部门和企业对外国品牌的电子产品、信息技术产品过分依赖。据统计,我国芯片、高端元器件、通用协议和标准等80%左右依赖进口,防火墙、加密机等10类信息安全产品中有65%来自进口,2010年我国集成电路产品进口额为1569.9亿美元,是最大宗单项进口产品。此外,我国计算机及网络信息系统使用的主要操作系统和芯片、数据库、路由器等核心技术等,也都掌握在美国手中。我国的计算机系统等设备几乎全部采用英特尔的芯片,而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则依赖微软提供。当前,针对重要信息系统和工业控制系统的网络攻击持续增多,一旦网络攻击发生将可能导致重要信息系统和工业控制系统瘫痪,给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安全等带来严峻挑战。

         (三)外资控制着中国的互联网产业,中国民族互联网产业和民族资本面临着出局的危险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随着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外资也纷纷进入中国的互联网产业,逐步从资本层面控制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各个领域。外资介入的领域,从Web1.0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到Web2.0的博客、论坛,国内所有的网路模式都能看到外资的身影。根据中国B2B研究中心2009年整理的有外资背景的互联网企业数据,汽车服务领域有10家,医疗健康服务领域有4家,房地产业服务领域有1家,IT传媒服务领域有5家,人才招聘服务领域有3家,旅游机票酒店服务领域有3家,电子商务服务领域有20家,时尚资讯服务领域有3家,博客服务领域有2家,在线视频服务领域有5家,SNS社交服务领域有4家,IT传媒服务领域有4家,金融证券服务领域有2家,无线互联网与增值服务领域有2家,网络安全服务领域有2家,网络游戏服务领域有4家,婚恋交友服务领域有2家,在线教育服务领域有2家。



表:中国有外资背景的电子商务互联网企业榜单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根据《中国互联网外资控制调查报告(2009)》提供的数据,国内互联网企业除了仅有的在深圳上市的B2B电子商务服务商———网盛生意宝外,无一例外都是在境外上市。中国互联网产业受境外资本左右在互联网业内早已是一个心照不宣的事实。虽然国家相关文件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对于外资有规定,但实际上,外资通过对公司结构进行复杂而巧妙的设计,就可以绕开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障碍。中国B2B研究中心认为中国互联网外资控制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互联网企业本身就是外资直接投资控制的。

         如境外网站以中文版形式在中国落地或者在中国寻找代理人。二是通过各种途径运作国内互联网企业在境外上市。中国具有代表性的16家上市互联网企业中有14家是在美国的纳斯达克上市,2家在香港上市。三是中国互联网企业的风险投资来自境外。这在境外上市企业以及目前没有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中极为普遍,且有加速增长的趋势。

         在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早期,境外资本对于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相当的助推与催化作用。然而资本的本性是追逐利润,追求高额的投资回报,甚至间接达到垄断行业市场的目的。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如果被外资控制,将可能产生如下负面影响:如果外资全盘控制,我国互联网产业将存在巨大的经济风险;外资依存度过高,对国家信息化战略安全运行造成重大危害;外资控制面过广,对我国新媒体舆论导向将产生一定的消极导向;外资控制比例过高,对我国资本市场与金融领域弊害重大;外资控制程度过深,给国民经济带来潜在隐患。

         (四)互联网侵权盗版现象严重,违法和不良信息泛滥,对互联网产业和传统文化产业造成了巨大伤害

         网络内容产业(尤其是网络出版产业)实际上也是一种版权交易的产业,版权是连接整个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最主要“链条”。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运用,不断改变着社会资讯、精神文化产品的传播方式,也推动侵权盗版行为日益多样化。互联网侵权盗版问题是全球性问题,特别是文字作品、视频作品、软件未经授权下载使用等侵权盗版行为。我国每年都开展“剑网行动”,专门查处互联网上的侵权盗版行为,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侵权盗版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目前国际互联网对反盗版问题没有成熟的模式。各国法律、制度掌握不一样,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还不完善。二是,现在我国在执法上还没有像发达国家一样追究到终端用户、使用者,目前我们在打击利用侵权盗版行为谋取经济利益、成批量地进行盗版的行为,但没有对直接的用户运用这些法律。

         2012年7月初至10月底,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开展了第八次“剑网行动”,关闭网站129家。其中,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关闭北京“Go下载”(goxiazai.com)、福建“龙族资讯网”(www.173lz.com)、安徽“我爱DVD”(52dvd.com)等71家网站,因未进行ICP备案登记关闭宁夏“www.nxtcshop.com”“www.hi0955.com”等16家网站,因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视听服务关闭上海“8tt电影网”(www.8tt.cc)“567电影网”(www.vod567.com)等42家网站。与此同时,在2012年的第八次“剑网行动”专项行动中,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共报送查办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282件,其中行政结案210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72件并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93台。在各地报送的案件中,涉及音乐作品案件61件、文字作品案件34件、影视作品案件66件、游戏私服案件60件、动漫作品案件10件、软件案件14件、网络交易平台销售盗版制品案件37件。

         2013年6月,第9次“剑网行动”启动,这次行动坚持以查办大案要案为工作重点。2013年12月30日,国家版权局公布2013年剑网行动十大案件,分别是百度公司及快播公司侵犯著作权案、北京“思路网”盗版数字高清作品案、上海王某等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盗版ISO标准案、江苏国泰新点软件被侵犯著作权案、北京“阳光教育”网店销售盗版少儿出版物案、浙江“爆米花”网传播侵权影视作品案、江苏扬州“动漫屋”传播盗版漫画案、安徽“音扑网”侵犯著作权案、山东康某等侵犯“热血传奇”网络游戏案、上海某音乐移动软件侵犯著作权案。

         根据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的数据,2013年1~8月共接到58.4296万件次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月均7.3037万次)。


表:2013年1~8月举报的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当前,移动领域所面临的安全威胁趋于多元化,手机木马病毒的危害正由最初的扣费、耗流量向操纵手机发送诈骗短信、隐私窃取等方向转变,具备盗取网银密码能力的手机木马也日益增加。体现出手机木马由简单化到复杂化发展的趋势,这造成移动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手机用户面临更多、更危险的安全威胁。

         360互联网安全中心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手机安全状况报告》显示,2013年上半年,360互联网安全中心截获新增手机木马、恶意软件及恶意广告插件45万款,平均每天新增2500余款恶意软件,感染总量超过4.8亿人次。

         同时,大量Android漏洞如“高危短信欺诈漏洞”“安卓系统签名漏洞”频现,移动安全的危机正在加剧。

图:2013年1~8月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数量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图:2013年8月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类别及比例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五)各种网络病毒肆虐,大部分网民对于网络安全持不乐观态度

         网络病毒是制约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毒瘤。2010年,中国监测到48万个木马控制端,其中有22.1万个位于境外;13782个僵尸网络控制端,其中6531个在境外;到2011年上半年,中国网民中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达到1.21亿人,几乎每4个人中就有1个曾经中招。遭到钓鱼网站侵袭的网民达1.53亿人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在百亿元级别。

         根据腾讯电脑管家监测分析,2012年全年木马新增数较为稳定,2012年木马病毒每月新增6000多万个,上半年略有下降,在5月份降至最低点,6月份开始反弹,下半年新增木马数量高于上半年。

图:2012年1~11月每月新增木马数量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根据腾讯电脑管家监测分析,在电脑端,木马传播渠道与往年相比没有出现新的方式,下载仍是木马主要推广方式(见图48);下载渠道主要集中在各类游戏盗号木马捆绑外挂、色情类网站,一般是通过假QVOD捆绑木马的方式。IM(即时通信软件,如QQ)传播略有增长,预计随着网游和网购市场的发展,这种点对点的传播方式将会继续增长;随着安全软件对补丁的推送和Windows操作系统本身安全性的加强,移动存储(如U盘)和挂马传播方式将会逐渐减少。

图:2012年1~11月木马传播渠道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综合2012年网民感染量与该木马对电脑的危害程度,电脑管家评选出2012年前10名的木马类型,见表21。同2011年相比,前10名木马类型仍以盗号类木马、病毒类木马、推广类木马和信息收集类木马为主。大部分木马并不会对系统产生可见危害,而是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在不影响正常上网情况下,侵害网民利益。


表:2012年网络木马类型前10名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根据腾讯电脑管家监测分析,2012年欺诈类恶意网站仍是主流,全年腾讯管家共检测出钓鱼欺诈类网站125.6981万个,挂马类恶意网站17.2934万个。在电脑管家拦截的恶意网站上,网上虚假购物占据了所有拦截的75%,主要包括虚假成人药品、虚假保健品、虚假二手车交易网、虚假金融网站、虚假iPhone/小米销售、虚假游戏点卡交易站点,及各类电商仿冒网站。

图:2012年恶意网站内容分类
 



         预计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虚假购物网站占比将会继续增长,特别是一些虚假药品、保健品的网上销售。

         根据电脑管家监测分析,2012年电脑管家共拦截欺诈类URL44.8亿,平均每日拦截恶意网址1200万人次。2012年电脑管家共拦截挂马类URL1.5亿,平均每日拦截挂马类网址41万人次。

         根据腾讯移动安全实验室监测,2012年1~9月,安卓系统平台的病毒量快速增长,而塞班系统平台则缓慢下降,见图50。随着大批PC端黑客向手机端转移、塞班病毒制造者向安卓系统转移,预计在未来较长时间内,安卓系统病毒数将会持续增长。

图:2012年1~9月手机端每月拦截病毒数量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从手机病毒的来源看,电子市场占26.4%,手机论坛占24.2%,手机资源站占15.8%,软件捆绑占15.5%,网盘传播占8.2%,见图51。

         根据调研结果,2012年大部分网民对网络安全持不乐观态度:70.0%的网民对网络安全表示担心,其中33.3%的网民持非常担心态度,见图52。相比2011年,网民对网络危险的担心首先为金钱损失,金钱损失的担心比2011年上升7.4个百分点;其次为隐私泄露。


图:2012年1~9月手机病毒传播渠道
 




图:2012年网民对网络安全的担忧情况
 






图:2012年网民担忧网络安全带来的损失类型
 




         (六)互联网企业市场集中度不断提高,互联网垄断值得警惕

         在互联网产业中,特殊成本结构、网络效应、资本运作模式对市场结构产生了重要影响。互联网行业更容易产生“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赢者通吃,输家出局”的马太效应,从而使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结构趋于寡头垄断。比如百度、淘宝、腾讯三大寡头分别在我国的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即时通信市场分别占据70%以上的市场份额。

         我国互联网产业各大类型的平均市场集中度见表22。从CR3指标的数值来看,市场集中度最高的是网络服务业,CR3指标为75.31;之后依次为娱乐服务类72.87、电子商务类72.23、社区交友类69.45,信息消费类61.63。


表:中国互联网产业各个大类的平均市场集中度
 


         根据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相当于垄断地位)的定义: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3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中国互联网产业总体市场结构还不能算是处在市场支配性地位,只有网络服务类的CR3指标刚好超过75.31(3/4)的标准。但也必须看到的是,中国互联网市场已经开始出现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如捆绑搭售(腾讯QQ聊天软件)、限制竞争者进入核心设施、拒绝交易和限定交易(最典型的是2010年10月发生的安全360公司与腾讯QQ公司之间相互攻击行为,他们通过绑架用户,强制用户做出非此即彼的产品选择)、歧视性垄断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和缔结垄断协议(3Q大战中,金山、傲游、可牛、百度和搜狗联合宣布不兼容360安全软件)等。

         这些垄断行为可能严重影响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发展,挤压创业环境,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其他市场竞争者产生障碍性威胁,妨碍市场的公平竞争,侵害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和其他权益。


         二、我国网络新媒体行业发展战略分析

         (一)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努力改变互联网由美国控制的局面,构建一个更负责、更透明、更民主、更多边的互联网管理体制


         在互联网发展早期,美国在基础网络建设和标准制订上发挥了领导者的作用,促进了互联网络的蓬勃发展,同时也在互联网的核心技术和应用领域建立了垄断优势,互联网的管理权也就自然而然地落户美国。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由此引发的网络安全问题,使得世界各国不得不重视互联网的管理权问题。很多国家将ICANN视为由美国主导管理的系统,认为美国政府通过这家公司掌握域名系统最终控制权,造成域名地址分配不均等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对国际互联网名称和编号分配公司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在2007年举办的联合国互联网大会上,巴西文化部长GilbertoGil表示,“互联网是跨国的,是不能随便被某一国家的权力控制的”,“互联网应该是世界上每个人的领土”,又一次把矛头指向了美国商务部控制的ICANN。2011年9月,俄罗斯、中国、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四国驻联合国代表在第66届联大上提出确保国际信息安全的行为准则草案。这些国家认为,国际电信联盟成员国对互联网的管理应当有平等的权利,其中包括对互联网数字、名称、地址和身份验证资源的分配、指定和回收。而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认为,这有可能意味着互联网管理权由现有的美国非营利性组织ICANN转移到联合国。

         参考中国报告网发布《2017-2022年中国网络新媒体产业现状分析及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2011年11月在伦敦召开的国际网络大会,又一次成为欧美俄等大国激烈角逐网络安全主导权的舞台。俄代表团力促通过联合国框架内的互联网行为准则,并力推俄安全会议与外交部联合拟定的《信息安全构想》,但美英等国却千方百计地予以阻挠。2012年12月3日在阿联酋迪拜举行的国际电信大会上,世界各国呼吁制定新的互联网规则。由俄罗斯主导,俄罗斯、中国、沙特阿拉伯、阿尔及利亚、苏丹和阿联酋共同签署一项建议,呼吁赋予各国政府广泛的权力规范网络空间,并建议国际电信联盟能够拥有至少部分互联网地址的分配权。建议案得到众多非洲国家和阿拉伯国家的支持。此外,包括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内的17个阿拉伯国家集体建议,在管理互联网和数据传输方面赋予政府更大的控制权。这些国家呼吁所有互联网用户得到普遍识别。2013年5月4日,欧洲联盟官员呼吁美国总统奥巴马移交全球互联网管理机构国际互联网名称和编号分配公司(ICANN)的管理权。欧盟负责互联网事务的官员维维亚娜雷丁认为,美国政府应当终止与国际互联网名称和编号分配公司的关系,把它移交给一个独立司法机构和一个12国集团管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欧盟、俄国、巴西等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美国掌控互联网的管理权不满,希望能够建立一个更负责、更透明、更民主、更多边的互联网管理体制。我国应该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讨论,参与制定相关国际规则,规范信息和网络空间行为,阐明我国对网络敌对行为的态度,强调各国有责任和权利保护本国网络空间和关键基础设施免受威胁、干扰和攻击破坏。同时,建立与国际社会的网络信息安全重大威胁风险沟通机制,探索建立国家间、地区间应对信息安全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快速处理的机制,加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中的交流合作。加强国际社会在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网络恐怖主义。

         (二)建立对于国外设备的安全审查制度,用自主可控的国产软硬件和服务来替代进口产品和服务,同时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技术与能力的开发

         网络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核心内容和关键要素,并日益成为整个社会安全的基础。因此,专家呼吁,保障通信安全应建立审查制度,从设备采购开始,对设备进行严格的审查,并通过长期监管维护,进行系统的定期审查,保障中国网络信息安全。事实上,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对电信基础网络设备和软件进行评估是一个通用的国际准则,这个国际通用准则被称为“信息技术安全评价通用准则”(TheCommonCriteriaforInformationTechnologySecurityEvaluation,CC)。CC已经成为国际主流的安全评价标准,被多个国家应用。

         专家建议,可由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出面,参照调查微软的方式,查看思科设备的源代码并存档。参照英国等国家的做法,要求思科遵循国际通用准则,由第三方机构做出评测,并提交安全报告。

         “棱镜”事件充分暴露了中国网络空间的软肋,为了消除这个软肋,从根本上提升中国网络空间的防护能力,一个关键举措就是用自主可控的国产软硬件和服务来替代进口。“棱镜”事件表明,那些提供IT设备与服务的美国公司往往会按照美国情报部门的要求行事。因此,我们应该在IT设备上实现国产化,对IT设备实现自主可控,在此基础上,再努力加强信息安全防护,这样才有可能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国产化也不等同于绝对安全,在自主可控的基础上,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开发的技术与能力。“我们现在的问题还在于发现、监测、防护、处置能力不够。比如在跨境数据流动当中,涉及安全的信息服务应该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同时进行相关数据业务的安全性检测,给公众一个可信的环境,建立安全可信的机制,包括保障机制、防范机制、检测机制等。”①政府需要加大对我国互联网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安全产业链条。

         (三)加强对于外资投资我国互联网产业重要领域的宏观监管,完善融资体系,鼓励境内各类资本投资互联网产业

         互联网俨然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制高点,是社会变革的工具,是国家竞争的战略高地,也是改变世界的战略高地,主宰着未来世界的变迁。中国互联网产业的监管,存在监管与引导力度欠缺的问题,而境外风险投资(VC)互联网企业合谋规避是我国互联网政策监管执行乏力的外在原因。因此,在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下一阶段,政府应加大监管和引导的力度,在互联网的行业管理上进一步完善涉外投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管力度,对涉及我国国民经济安全运行、涉及社会舆论导向、涉及国家信息化安全等利害关系的重大并购、投资要严格把关、加强审批、加强监控。

         在对互联网监管方面,外国政府的很多做法值得我们学习。法国为了应对全球互联网巨擘谷歌和雅虎等美国网络新势力的垄断,加快步伐资助包括本国公司在内的欧洲高科技公司,创建属于法国自己的互联网引擎。俄罗斯起草了新的限制外国人投资的法律法案。该法案已从限制外国人投资战略性产业,扩展到了渔业、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运营商等领域。2007年,美国众议院一致通过了加强国家对外国投资监督的法案,严格对外国投资商进行立法限制。

         很多互联网企业具有创新的商业模式和良好的赢利前景,但是都到纳斯达克或者香港上市,这一方面是因为纳斯达克更具有国际竞争力,另外一方面也说明互联网企业在境内上市存在一些共同的障碍。建议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企业的发行审核应重点关注其发展前景,适度降低“创业板”准入门槛,采取更灵活的发行定价政策等,完善互联网企业的境内融资市场。

         (四)完善信息安全立法,从源头堵死盗版侵权问题,积极保护数字知识产权

         互联网技术在中国日益得到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泄露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网上诈骗、网络谣言等行为也随之而来,严重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干扰。我国有关网络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比较薄弱,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据。广大网民期待通过“网络立法”改善网络安全状况。此外,“棱镜”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促进国内信息安全立法。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首次专门为网络信息保护立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为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奠定了重要基石,互联网用户信息的保护将有法可依。全国人大制定的是上位法,还应形成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12条内容都偏原则性,缺乏具体的监管部门、监管法律依据和处罚依据。对于复杂、具体的互联网行为,单纯的指导性法规是不足以完全保障参与方利益的,信息安全保护尚需要后续的立法和执法予以明确,比如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执法环节来看,《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并没有对相关执法部门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信息安全保护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易出现多部门分散执法或执法不明确的现象,导致执法不及时等现象。现阶段,网民的法律意识不强,相比网民对网络立法的期望度,网民对我国现有的保护网络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较少,法律在网民中的普及率尚待提高。要高度重视公民网络素养的培养,并将其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关于网络盗版侵权问题,关键是要把源头堵死。首先,加大执法力度,对未经登记或者备案的网站、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登记或者备案的网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网站和经版权部门认定专门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网站,一律依法关闭和取缔。其次,依法严肃查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违规行为。对于那些为违反规定未经登记或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服务者,不按照有关规定记录或者保存有关信息、拒绝管理部门查询有关登记或备案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要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作出严肃处理。此外,我们在反盗版问题的执法上,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不仅追究盗版侵权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还要追究终端用户和使用者的做法,这样才能有效地打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

         在数字化和移动互联网时代,针对出版物的侵权盗版和非法传播都已经变得非常简单了。我们的《著作权法》需要随着社会与技术的变化而及时修改,适应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趋势。目前,我国已经完成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我们必须根据数字出版行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畅通的授权渠道,扩大《著作权法》许可的范围,建立著作权补偿金机制,构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把鼓励创新和推动著作权相关产业,尤其是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

         (五)制定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从国家战略层面统筹协调,维护国家网络安全

         业界普遍认为,网络空间已经成为领土、领海、领空和太空之外的第五空间,是国家主权延伸的新领域。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纷纷出台网络安全国家战略,明确网络空间的战略地位,提出通过外交、军事和经济等多种手段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高度关注网络空间安全”,这表明网络安全已经纳入了国家的战略视野。早在2003年,美国就已经将网络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公布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我国要尽快研究出台我国的网络战略。

         “棱镜”事件凸显出我国网络安全的软肋。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网络空间技术、行动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在我国,信息安全管理的职能涉及多个部委和管理机构,不同部门之间职责界定不清晰,管理权限存在交叉,这不仅造成决策权的分散,更重要的是各个部门之间沟通协调难度大,直接影响到我国信息安全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从国家最高层面加以统筹谋划,整合和优化国家的力量,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网络这个国家主权第五空间的管理。可以考虑将各个部门涉及网络安全的职能集中起来,在国家层面建立一个类似于国土资源部、国家航天局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网络空间管理,保障网络安全。

         (六)既要正确看待互联网产业市场集中度高的问题,又要注意保护互联网企业的技术创新,还要预防、规制其实施垄断行为

         在互联网产业中,存在显著的规模经济效应,有人将其称为梅特卡夫法则。按照这一法则,网络经济的价值等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这说明网络产生的效益将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而呈指数形式增长。以Skype为例,每增加一个用户,Skype的运营成本都会降低,同时Skype也会变得更加有用,并且每一个新用户都会自觉不自觉地宣传Skype。正是互联网的这种规模经济,使它成为全球最大的电话公司和商业上最成功的Web2.0公司。与此同时,在互联网产业中“马太效应”也非常明显。由于人们的心理反应和行为惯性,在一定条件下,优势或者劣势一旦出现并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不断加剧且自行强化,出现“强者越强,弱者更弱”的垄断局面。

         针对互联网产业的特殊性,在治理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互联网产业的反垄断规制。第一,科学制定互联网产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在传统产业,市场支配地位是通过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判定的,对于互联网产业,则要更多地考虑用户数量、标准壁垒、转移成本等因素。第二,要具体分析垄断产业的原因。如果互联网企业是凭借自身的产品优势获得领先地位的,则不能认定为垄断。如果互联网企业是运用反竞争的手段并损害到消费者的福利,则需要认定为垄断行为。第三,要加大对滥用垄断力量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对于垄断行为的威慑。除加大罚款的额度外,还可以采取强制分拆或解散、禁止并购或者集中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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